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三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容摘要:

(二)检查主体资质情况; (三)检查乳制品信息情况; (四)检查建立销售台账情况; (五)检查乳制品退市销毁情况。 流通环节乳制品批发企业销售台帐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流通环节乳制品批发企业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批发销售的乳制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关于切实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实施意见》(工商食字[ 2020] 17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批发企业负责建立流通 环节乳制品销售台账,婴幼儿配方乳粉单独建立销售台账。 第三条 乳制品批发企业应如实填写《流通环节乳制品批发企业销售台账登记表》,记录内容包括: (一)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 (二)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 (三)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质期截止日期、进货时间、销售发票号等;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 第四条 销售台账登记表要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 2年。 第五条 本批发企业确保在购进乳制品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乳制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六条 消费者有要求的,本批发企业在销售乳制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不得销售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七条 工商、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本乳制品批发企业时,应如实填写《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登记表》和《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市场检查情况统计表》,记录内容包括: (一)乳制品批发企 业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 3 (二)检查主体资质情况; (三)检查乳制品信息情况; (四)检查建立销售台账情况; (五)检查乳制品退市销毁情况。 流通环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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