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严格按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严禁任何个人直接指派施工单位。 有关讨论参与议标的施工单位和确定中标单位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 九 条 学校应严禁中标单位转包。 总承包 单位如进行分 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 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五、 工程质量与进度管理 第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社会和政府监督制度。 项目法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负 全 责。 第十 一 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实行全程合同管理。 项目法人应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工程质量合同。 项目法人要督促其按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 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签订后报 县 教育局备案。 第十 二 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的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的招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 三 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 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期合同管理。 学校应督促参与学校建设工程的各有关单位依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对建设工期负责 ,确保校建工程按期完成。 对无法按合同对工期的约定完成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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