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合同资料内容摘要:

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重大误解,为可撤销合同。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甲公司业务员对标的物轿车型号产生错误的认识,所以属于由重大误解所产生的可撤销合同。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不能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本案中甲公司得知所购买的轿车并非原先想购买的B型号而为A型号时,仍按照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18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 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 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万元,甲、丙的18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问题](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该协议是否生效。 (2)甲、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丙公司因此获利2万元,是否违法。 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 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 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乙、丁间协议是一种债务承担,乙、丁间协议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因此乙、丁可以约定由丁承担乙的债务,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 据上述条文规定,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本案债权人甲公司已经同意,所以该债务承担协议生效。 (2)甲、丙间协议是一种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 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则该债权转让对丁公司不生效力。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79条,除了几种特殊情形以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所以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债权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是在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3)该种清偿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 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 (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 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 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清偿。 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5)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 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乙公司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甲木材公司与乙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50万元。 乙家具公司先支付10%的货款即5万元,甲木材公司送货后15日内,乙家具公司付清全部货款。 乙家具公司先支付了5万元,甲木材公司送货后,由于家具公司销路不畅,遂与甲木材公司协商,由丙公司承担20万元的债务,甲木材公司同意了。 问题:1丙公司的地位为何。 其加入债务人,如果没有取得甲木材公司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木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 2若合同履行期限届至,而甲木材公司突然从其住所地消失,则乙、丙两个公司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 (1)丙公司为债务人。 其加入债务人,如果没有取得甲木材公司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木材公司,则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对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届至,而甲公司突然从其住所地消失,乙公司不需要履行义务,因为乙公司已经债务转移给了丙公司,退出了原合同关系,失去了原当事人地位。 而丙公司可以向提存机关提存,《合同法》第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某夏天气候炎热异常,甲商场电告乙公司速运输一批空调到商场,一切条件照旧。 乙公司已交付空调,且甲商场接受。 后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甲商场以以往空调买卖合同均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而本次没有采用合同数形式订立为由主张合同没有成立,要求退还空调。 经查,甲商场与乙公司就空调买卖合同,一直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 则依法,该合同:()A:自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时成立 B 自甲公司受领标的时成立C:自双方补签合同书时成立 D 尚未成立答案为B, 《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甲公司传真告知乙公司:有上等红富士苹果25吨,每斤3元,其他条款如旧例,请于5日内答复我方。 乙公司当日即发出信函(邮戳日为当日):完全同意你方提出的条件。 但因邮局投递原因,该信函比规定时间晚3日,于第6日到达甲公司。 甲公司未表态。 后履行期届至,甲公司不履行义务。 则:A 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因合同尚未成立 B 甲公司若不履行,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 乙公司的传真为新要约 D 乙公司的承诺已生效答案为D,《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意以5万元购买设备一台,乙厂回复:现有存货,但是出卖价格为6万。 甲厂回复:,及购进该设备,但应一个月后提货。 乙厂又回函:同意该价格,但应在一个月内提货,如5日内没有答复,10天后发货。 乙厂未收到甲厂的复函,就于15日后把设备发送给甲厂。 你认为:A 甲厂的沉默视为同意 B 甲厂的沉默视为拒绝C 甲厂应接货付款 D 甲厂可拒绝接货付款答案为BD,甲厂发出的信函表示愿意以5万元购买设备一台为要约,乙厂回复修改了主要条款,为新要约,甲厂回复为反要约,乙厂又回函为反要约,根据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则甲厂的沉默视为拒绝。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 双方还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 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调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 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 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3) 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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