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音乐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内容摘要:

(七)负责处理日常教学文书资料工作,建立、健全教学档案。 第七条 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培养师资等工作的基层教学、科研组织。 教研室工作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按《沈阳音乐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 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和自身办学条件,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作为任务下达后,付诸实施。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学院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学院应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或规定,结合学院情况制订。 教学计划应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院各专业(方向)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必修课与选修课、基础课与专业课、专业与相关专业、课堂教学与实践环节等 7 方面的关系,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积极主动地学习。 教学计划由系(教学单位)提出,经教务处审核 ,报分管院长批准。 原则上,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应严肃认真地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各教学单位每年可根据其教学工作具体情况适当修订教学计划,一般的变动须由主任提出,经教务处批准,较大的变动须经分管院长批准,按《沈阳音乐学院教学计划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制定教学日历,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经系(教学单位)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学日历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按《沈阳音乐学院编制与检查教学日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表的编制要遵循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根据学生、教师情况和教室、实践场所条件,做到科学合理、准确无误,并于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一周予以公布。 各教学单位的专业课程表应根据学院课程表进行合理编制,课程表要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改动。 局部的临时性变动须经主任或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全院性的变动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十二条 各专业所开课程应首先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的范围、广度与深度、学分、学时分配、教学形式、主要参考书目等(详见《沈阳音乐学院教学大纲管 理条例》),教师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 教学大纲由教研室组织或教师个人编写,报系(教学单位) 8 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及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教材建设、教材研究、教材发行管理工作,各门必修课程都应有教材(讲义或主要参考书),并在课前发给学生。 根据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要求,制定教材选用、编写出版规划,建立教材编写、选购、印刷、供应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自编教材(讲义)水平和印刷质量。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教材的编写和选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 教师上课(个别课除 外 )必须有教案或讲稿,保证教学内容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并努力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教学活动中。 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讲究教学艺术,认真辅导答疑,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重视和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 教学计划规定的艺术实践、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各种实习(见习)、社会实践等实践环节,一律视为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考核不合格者,应予重修。 各类实践和实习都要制订计划, 配备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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