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厅重点建设工程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单位(乙方)和项 4 目保证单位(归口主管部门,丙方)签订《江西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同时 须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有关合作 协议。 项目承担单位在 申报项目 立项后 3 个月内未能签订合同或提出无法落实合同规定 条款 的, 由厅科技主管部门按《江西 省交通厅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规定予以取消。 第十 三 条 根据项目的性质、内容和 需要,厅科技主管部 门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 四 条 科技项目实行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 每年 6 月 30日和 12月 31日前 分别 填写《江西省交通厅科技项目进度报告表》,由归口管理单位汇总后报厅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 五 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重大事项 应 及时报告,对涉及任务书(合同)中的目标、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事项,如确需调整 或变更 时, 应当 填报《江西省交通厅科技项目变更申请表》, 经 项目保证方同意后, 报 厅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 六 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 科技主管部门 有权撤销或解除任务书(合同),并追回部分或全部科技经费。 (一)科技项目配套资金、依托工程和技术引进等条件在科技计划下达半年内不能落实; 5 (二)科技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动,致使科技项目无法执行; (三)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科技项目无法完成。 第十 七 条 因不可抗力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厅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合同期或终止合同,经批准延长合同期的,按调整合同执行;终止合同的,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资产帐目,编制决算报表和资产清单,原渠道归还剩余 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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