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通割接管理办法暂行内容摘要:

可能减少割接对网络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割接操作前,割接单位现场总指挥必须同上级网管生产部门确认网络运行状态。 在确认网络运行正常后,方可实施割接操作;割接中如需要 代通 在用 系统,割接单位要与上级网管生产部门 、 相关业务 部门 及时确认网络、业务是否倒换正常;在割接操作完成后,割接单位要与上级司网管生产部门及相关业务 部门 及时确认网络、业务是否恢复正常,确保网络畅通。 《业务确认单》见 附件 3-表 7。 第二十五条 在其他运行商割接涉及中国联通江苏分公司 网络时,与该割接相关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须到割接现场配合割接工作。 在割接操作前,配合人员须同上级网管生产部门确认网络运行状态,在确认网络运行正常后,方可实施割接操作。 割接完成后,在与上级网管生产部门 及相关业务部门 确认网络 、业务运行正常后,方可通知割接实施单位割接结束,准予离开割接现场。 第二十六条 有关 干线传输 割接现场实际操作 遵守 的其他 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4。 第 八 章 割接的取消及变更 第二十七条 割接申请一经审批同意后 , 不得随意终止或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取消割接作业,或变更割接时间,须填报《割接变更申请单》(格式见附 件 3-表 9) ,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终止或变更。 第二十八条 因故障、重保等突发原因,由上级部门取消的割接,申报单位需事后补交《割接变更申请单》,上级部门将根据变更申请再次安排割接时间。 对于紧急情况,申报单位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向 上级部门 汇报,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取消、变更割接,事后需要补交《割接变更申请单》。 第二十九条 割接单位提出终止变更时限要求为相对批准割接操作时间至少提前 2 天。 第 九 章 割接完成 报告 第三十条 割接完成后割接单位须详细地记录割接过程 并立即填 写 割接完成信息, 在割接完成后 2 日内写出《 网络设备 割接完成报告》( 附件 3-表 8) ,要求填写当次割接的具体完成情况和本月割接的统计情况; 作为附件通过割接工单回执给上级部门。 第三十一条 割接报告中应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对割接方案等资料进行补充说明,并与割接前后测试数据一起存档,维护部门应根据割接后的数据对相应运维资 料及时进行更新。 第 十 章 割接 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割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 否则,将纳入运维 考核。 非特殊情况,第一、二类割接分公司上报时间 不得 晚于规定时间。 不得 出现 因割接准备工作 不 充分导致的割接变更或取消。 第一、二类割接前后传输 网系统 性能值相差 不得 大于 个 dB。 第一、二类割接时间 不得 超过 割接批复终止时间。 各市分公司 应准备割接应急 预案 保证割接失败的情况下系统能够及时恢复正常。 割接过程中,割接实施单位应严格 服从上级部门调度安排。 割 接完成后 ,各市分公司应 及时完成割接电子流程 ,提交割接完成报告。 第十 一 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运行维护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第一、二类割接 电子 流程 分 公 司 割 接 申 请分 公 司 专 业 主 管 割接 审 核分 公 司 运 维 部 审 核省 公 司 审 核省 公 司 割 接 审 批省 公 司 运 维 部 负 责人 签 发通 过同 意 后 签 发通 过省 、 分 公 司 同 时 填写 割 接 回 执省 公 司 网 管 中 心 填写 割 接 前 检 测 报 告联 通 电 子 运 维 流 程分 公 司 填 写 割 接 前纤 芯 测 试 报 告分 公 司 填 写 割 接 后纤 芯 测 试 报 告分 公 司 填 写 割 接 完成 报 告分 公 司 填 写 割 接 反馈 单分 公 司 填 写 割 接 后资 料 审 核 与 确 认分 公 司 签 发 割 接 后反 馈 单省 公 司 审 阅 割 接 后反 馈 单联 通 电 子 运 维 流 程签 发 通 过不 通 过不 通 过不 通 过通 过不 通 过不 通 过割 接 结 束省 公 司 网 管 中 心 填写 割 接 后 检 测 报 告相 关 专 业 会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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