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内容摘要:
任财务审计,经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需 提交如下材料: 1. 申请报告; 2. 拟任新法定 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 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 决策机构的决议; 5. 变更登记表。 (四)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由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审批机关备案。 需 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原决策机构成员签名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新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资质材料; 4.变更登记表。 (五)变更校长(负责人)。 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 需 提交如下材料: 1. 变更校长(负责人)的报告; 2. 拟任新校长(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 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负责人)同时是 民办非学 历 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六)变更办学地址。 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 需提交如下材料: 10 1. 变更报告; 2.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 “办学场地证明 ”的材料; 3. 变更登记表。 对变更办学地址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以上六 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 如 民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在一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按新的办学机构审批。 第十 五 条 凡有变更项目的 民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或由审批机关在副本上填 写变更记录。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内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 六 条 民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 民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 七 条 民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终止办学,必须做到: (一) 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自行要求终止的,由 民办非学历 教 育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11 (三)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应退学习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有关债务。 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终止办学的 民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审批机关应将准予 民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及时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抄告登记管理机关,并通过政府网站 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 十八 条 终止办学的 民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必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 十九 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应当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 亮证办学 , 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出租出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 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举办者必 须 先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报刊)刊登遗失公 告, 15 个工作日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报告等材料到原审批机关补办。 第 二十 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的 招生广告 须经 审批机关备案后 方可 宣传。 同一内容的招生广告经备案后,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合法存续期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凡 跨省、市招生 的 , 需 12 出具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证明原件,报招生所在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 未办理备案手续 的 , 县(市、区)及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依法取缔。 招生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不 得 夸大其词 、 虚假承诺。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 称不得缩写、简称。 不得将经批准的招生广告转让或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招生广告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招生广告备案表》和广告样稿;物价部门的收费 标准备案表格。 第二十一 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 应按时、足额出资, 并 经法定机构验 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进行 年度 会计核算,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上报主管部门。 必须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 净收益的 25%的比例提留发展基金 , 用于 改善办学条件 ,不得挪作他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 二十二 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应 公示 经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逐项收取,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 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 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学员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对 未成年学员 ,还 需要有其合法监护人的签名。 13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在收到书面申请 和相关票据后, 应出具签收字据,并在 7 个有效工作日内 按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办理退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正常开展,导致学员要求退学退费的,须退还学员缴纳的全部费用。 (二)开学前或 持有 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
相关推荐
运行维护服务项目 项目建设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日历天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职务: 日期: 注:此表与投标书正本一并封装在同一封包内。 投标总价包含 项目分析 、设计、开发、编制、安装、调试、 运行管理、维护管理、维修管理所需的人员费、差旅费、维修费、备品备件更换及不能维修的设备更新费(包括 RTU、 DTU、电源系统、流量计、水位计、机箱等)
它 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协同办公;承担将中央决策、政策法规、业务指导传达到地级部门,汇总上报省级水资源业务数据和信息至上级主管部门的功能。 市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节点存储本级水资源信息,辅助本级水资源管理部门完成水资源管理与决策功能;并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汇总上报所辖区域的水资源业务数据和信息,并将上级的决策、业务指导、政策法规传达到下级水利部门。 同时也作为相应水资源信息采集与传输系
不再重复检测。 只核查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如:核查检测项目是否有遗漏;抽测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检查结 论是否达到设计及规范规定;如果个别项目抽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应允许进行返工处理,使之达到要求再填表。 填表要求 ( 1)本表由施工单位按所列资料的种类,名称进行检查,并填写份数,然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检查验收。 本表其他栏目由监理单位进行核查和填写。 (2)监理单位经核查和抽查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参加公安部门的 科目一 ( 理论 )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甲方继续免费为乙方提供为期 月 的相关协助。 本合同履行期限先于乙方驾驶技能 准 考 证明有效期届满,乙方参加公安部门的驾驶技能考试不合格的,甲方继续免费为乙方提供相关协助至乙方驾驶技能证明有效期届满时止。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 务 将甲方的经营规模、信誉等级、教学场地、培训进度安排、管理制度
注和搜集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扩大视野,开拓思路,提高教学研究的理论水平。 第二十四条 教学改革实验 教学改革实验是探索职业学校教学规律、推动教学改革的教学实践研究。 学校应以促进学生发展为中心,以形成学生的 职业能力为宗旨,在把握教改目标和教学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和教研力量,确立实验课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改革实验,并做好教改实验总结和成果的推广工作。 在教改实验中要重视校企合作
注和搜集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扩大视野,开拓思路,提高教学研究的理论水平。 第二十四条 教学改革实验 教学改革实验是探索职业学校教学规律、推动教学改革的教学实践研究。 学校应以促进学生发展为中心,以形成学生的 职业能力为宗旨,在把握教改目标和教学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和教研力量,确立实验课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改革实验,并做好教改实验总结和成果的推广工作。 在教改实验中要重视校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