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内容摘要:

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工期延误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完工时间延长; 13 (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4)项目经理未按 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 6)不可抗力的原因; (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应在 款约定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 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暂停施工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 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工程完工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前完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4 四、质量与安全 1质量检查与验收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运营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安全施工 分 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列。 承包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应急预案下发分包人。 本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人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抢险和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非本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统 一调配,积极参与抢险和抢救。 15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 1)固定价格。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 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2)可调价格。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成本加酬金。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 4)双 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分包人应当在 款情况发生后 10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分包合同价款中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为除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外,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工程而采取的一切安全生产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安全生产措施与费用在分包合同专项条款中确定。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16 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接到报告后 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 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 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 计量。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合同价款的支付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在分包计量工程款(进度款)到账后 10 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 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承包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 17 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 2)除上述( 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项目经理应在 24 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应由分包人负责实施的变更项目和内容,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或不按要求实施,否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负责赔偿。 七、竣(交)工验收及结算 2竣(交)工验收 分包工程的竣(交)工验收程序和方式按照总包合同执行。 分包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交)工资料及竣(交)工验收申请。 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 包人提供的竣(交)工验收申请后,将根据项目的总体实施情况向发包人进行申请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交)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 18 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竣工结算及移交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 14 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 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 7 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质量保修 分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包合同条款对分包工程进行质量保修。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 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 19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 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 (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 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