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论文国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分析内容摘要:

明特点  二次世界大战后,从1949年起日本陆续制订了许多水的法律,如《水防法》、《国土综合开发法》、《工业用水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自然环境保护法》和《下水道法》等。 从六十年代初期开始,日本开始编制全国综合开发、规划,陆续指定里根川、淀川、筑后川、木曾川、吉野川、簧川、丰川等七大水系为水资源开发水系。 其范围覆盖了大半个日本,进行了一系列的工程建设。 到了八十年代水资源工作继续深入,《21世纪水的供求》和《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制订和发表,标志着日本水资源开发、管理达到了新的高度。 严格执法和监督  据日方介绍,主要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据了解,一条河流的分水方案制订以后,各方均须遵守,不得转让,更不得违犯。 日本水资源开发公团的作用  根据1961年制订的《水资源开发公团法》,于1962年创建了水资源开发公团。 公团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各项长期规划和地方政府的远景规划,对日本的七大水系统一进行开发、治理,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筹集资金、统筹全国的水资源开发事业。 4 英国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英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是以英格兰和威尔士两地区为代表的水管理体制。 分为国家级、区域级和地方级。 英国没有专管水利的国家级行政部门,水利由环境、运输与区域等有关部门分管。 环境、运输及区域部   国家环境署   水服务办公室   区域级机构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自1970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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