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担保物情况 ( 1)、反担保物名称: ( 2)、所有权人: ( 3)、 总价值(净值): ( 4)、反担保物目前所在位 置: 其他情况 8 附件二 民间借贷 委托担保 协议 委托人 (甲方 ):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受托人 (乙方 ): 四川 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应 甲方 年 月 日的申请 ,经审查 ,乙方 同意为 甲方 (含展期 ,下同 )向 先生 /女士 (以下称贷款方 ,其 身份证号码为: )的借款 提供担保 ; 为明确甲 、 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 甲方 拟 借 款的金额为 (人民币 ) 万元 (大写 ),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乙方 愿就上述借款本息 (含逾期利息 )实际损失的 100%,为 甲方 向贷款方提供担保 ; 乙方 的保证期间为 甲方 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 )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第二条 保证方式 9 乙方 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 甲方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 ,贷款方可以要求 甲方 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 乙方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 超出 乙方 的担保范围 ,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 ,乙方 不承担担保责任 ; 乙方 的担保责任随 甲方 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 乙方 代为偿还贷款或贷款方因 甲方 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 解除。 第三条 乙方 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贷款 方向甲方 发放 贷款 后 ,乙方 有权根据需要 ,对 甲方 的生产经营情况 ,债权债务情况 ,借款的 使用情况 ,项目进展情况等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 ,并要求 甲方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乙方 的代位求偿权 乙方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 甲方 清偿债务后 ,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 甲方 归还 乙方 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 乙方 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若 甲方 不能及时偿还 乙方 欠款 ,乙方 有权向 乙方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甲方 的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 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 :乙方 承担担保责任代 甲方 向贷款方偿付的全部债务金额 ,即 乙方 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 ,执行费 ,鉴定费 ,估价费 ,登记费 ,过户费 ,保管费 )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 第五条 乙方 的抗辩权 乙方 依法享有 甲方 的抗辩权 ,甲方 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 ,乙方 仍有权抗辩。 10 第六条 甲方 的义务 甲方 应按 借款金额 的 %向 乙方 支付担保费 ,并在 乙方 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 必须承担主合同规 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 ,罚息 ,违约金 ,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 借款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 ,不得挪作它用 ; 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 ,资金来源 ,时间 ,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 ; 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 乙方 代偿 ,在接到 乙方 书面催款通知后 15 天内清偿 乙方 代偿的全部款项 , 超出 15 日的 ,乙方 有权 执行相关的反担保措施。 第七条 甲 方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乙 方 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 乙 方 名义直接对 甲 方 提起诉讼: 改 变资金用途 ; 未征得 乙 方 书面同意,擅自为除 乙 方 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 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 (转让 )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 乙方 利益的 ;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 11 乙 方 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 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 乙 方 之日起, 乙 方 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 甲 方 进行追偿,而不需在 乙 方 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 方 提起诉讼;。民间借贷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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