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扶贫到户小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补、按季结息的原则,由工作站同金融机构和贷款农户结算;财政承担 90%部分由承贷机构按实际贷款数额和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后,分别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由市扶贫办、财政局、金融机构共同审查核实后上报州扶贫办、州财政局、金融机构,经审查核实后,由州财政局一次性将贴息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审核后贴息资金兑付给承贷金融机构,贴息支付原则上实行按季付息。 贴息 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专款专用。 贷款逾期应支付的逾期贷款利息由贷款农户承担。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农户需要扶贫到户贷款,由农户互保小组按金融机构和工作站的要求填写《云南省楚雄州 扶贫到户贷款 借款申请表》,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贷款期限、偿还方式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再由中心提出意见交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站和金融机构,作为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 (一)贷前调查:各乡镇工作站收到中心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后,由工作站开展贷前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逐户填写《贷 款农户基本情况调查表》,按程序审查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借款用途是否合理,偿还方式及还款来源是否有保证等,并提出明确的贷款结论性调查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交金融机构按自主放贷、自担风险原则,进入贷款审批程序。 (二)贷前公示。 各乡镇在确认小额贷款对象时必须实行“阳光操作”,将扶贫到户小额贷款政策和发放对象、贷款金额情况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内进行公示公告,接受村民和社会的监督。 (三)贷款审批:在贷前调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扶持政策、贷款条件,由调查人员在《贷款审请表》的有关栏目填写调查、审查及贷款金额的 意见,经工作站集体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明确贷款意见,上报市扶贫办进行贷前审查。 贷款申请表审查后,提交金融机构审批,并签定 扶贫到户贷款 合同(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承贷金融机构按照乡镇工作站和市扶贫办审查意见,审批同意贷款后,由承贷金融部门和工作站对贷款的所有资料审查无误后,将贷款发放到存折上(原有贷款金融机构存折的直接发放入帐,没有的新开存折入帐),通知贷款农户持身份证领取存折,支取贷款现金投入使用。 禁止工作站人员直接发放现金,严禁他人带领,严禁以多户贷款农户的名义变相贷大户。 第十七条 贷款的 回收:贷款到期后借款农户必须将借款一次性存入贷款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由金融机构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第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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