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工作流程图及指南-佳木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容摘要:

报告。 药品检验依据为《中国药典》及增补本现行有效版 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局颁标准、国家卫生部的部颁标准、黑龙江省中药材标准、医院制剂相关标准、申报标准等进行检验;其他产品可按照客户提出的标准检验,但需对提出的检验方法进行评价。 JMSYJSCX01603 检验人员接受样品后,首先对检验卡与样品的名称、批号、生产单位、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包装、数量、编号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按照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有关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并按《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记录检验情况,填写检验结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检验结果的复检: ( 1)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除 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检的检验项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检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外,一般应予复检。 ( 2)复检应由检验人员填写复检申请,申述理由,查找原因,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科室负责人指定他人进行复检。 复检人员应对检品、检品名称、批号、生产单位、检验依据等进行核对。 如需调样,执行《样品处置程序》。 若复检人的检验结果与原检验人员的检验结果不一致时,科室负责人指定第三人进行再复检。 ( 3)检验过程中出现边缘数据时应重复进行检验,必要时由科室负责 人指定他人进行复检,确保数据准确。 经鉴别、性状等检验项目检验可判定为假药者,其它检验项目一般不再检验。 必要时,可用其它检验项目进行确认。 检验过程中认为需要增减项目或改变检验依据及方法时,应征得客户同意,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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