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一流转。 第九条 鼓励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 经营权一次性流转。 第十条 农民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 4 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给合作社经营,按股权从土地规模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入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十一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的书面申请后 7 日内书面答复,并 签署意见、加盖印章;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互换方式流转 承包地 必须 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二条 其他方式(即非家庭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就承包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第十三条 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城镇居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 (一) 协商或委托; (二) 审查; (三) 订立合同; (四) 备案; (五) 登记、变更。 第十五条 协商。 指流转双方对土地的流转方式、期限、费用承担、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复耕费用等具体条款进行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流转合同。 委托:是指承包方委 5 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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