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内容摘要:

办法 建筑间距 的相关规定。 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 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 3 米。 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特殊退让用地边 界的要求。 建筑物距一般城市道路的退让: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红线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见表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商场、体育馆、文娱、交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新区 建设 不得小于 10 米,旧区 改建 不得小于 8 米,并按相关规范留出回车场或临时停车场,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11 表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 类别 快速干道 (50— 60 米 ) 城市干道 (26— 60 米 ) 支路 (16— 25 米 ) 主干道 (40— 60 米 ) 次干道 (26— 35 米 ) 一级规划控制区 低层建筑 6 5 4 3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8 5 5 3 多层建筑(高度 10 米,24 米) 4 高层建筑主楼 (高度≤ 30 米) 10 10 8 5 二 、 三 级 规 划 控 制 区 低层建筑 6 5 4 3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8 5 5 4 多层建筑 (高度 10 米, 24 米) 高层建筑主楼 (高度≤ 30 米) 15 10 8 6 高层建筑主楼 (高度 30 米, ≤ 65 米) 20 15 10 8 注: 表中控制数据均为下限值。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包括柱)边线计算。 不同高度组合建筑退让距离可按建筑高度不同分别控制。 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筑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让距离。 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退让道路按 条执 行。 重要城市交通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按 条执行。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处红线(均由道路规划红线各直线段与相接曲线段的切点的连线交点算起)的距离,多、低层建筑 12 不应小于 8 米,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0 米,且 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控制距离:在满足立交保护范围的前提下,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 30 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 米 ,必要时 应采取消音减噪措施。 建筑物基底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用地范围(用地红线)应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作适当调整。 1. 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2. 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3. 在市区中心地段的商业建筑(街)按上述要求确有困难的。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 3 米设置。 相关构筑物距城市道路的退让: 建筑物的建筑基础、花 池、台阶、平台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米。 在规定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广告、阳台、招牌灯饰可外挑,但其距地面净高度须大于或等于 米,且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如因造型需要须向外挑出,则必须自第三层起向外挑出,且与相临临街建筑挑出部分檐底标高相互统一。 建筑物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和通过能力。 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 或临时围墙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单位院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 确属防护、安全需要须在规划用地边界修建围墙的,应为透空形式围墙且高度不超过 2 米,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大于或等于 米。 属特殊性需求建实体围墙的建筑物、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围建实体围墙,并须退 13 让规划道路红线 米以上。 2. 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须修建的临时围墙,在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临时压占道路规划红线,在使用期结束后应立即无偿自行拆除。 建筑物距重要城市交通道 路、公路的退让: 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机场路、桂磨路、外环线、万福路、环城高速路是我市重要的交通道路,沿路建设的所有建筑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退让,用以建设沿路景观绿化保护带: 沿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桂林 —— 兴安县城)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 50 米。 沿机场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香江饭店 —— 沙塘交叉口段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 25 米;沙塘交叉口 —— 蔡塘段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 50 米;蔡塘 —— 机场段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 150 米。 沿桂磨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城市段(环城南路交叉口 —— 规划铁山立交)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 30 米;郊区段(规划铁山立交 ——磨盘山码头)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 40 米。 沿城市外环快速道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西外环路段(漓江以西)两侧须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 20 米;东外环路段(漓江以东,南洲大桥东 ——桂磨路口)两侧须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 30 米,其余部分(桂磨路口 —— 净瓶山大桥东)两侧须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 20 米。 沿万福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 20 米。 沿规划桂林主城 —— 雁山新城的干道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 20 米。 沿 环城高速路公路、交通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应满足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路法的办法有关条款: 1. 在公路两侧应划定隔离带,作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 ( 1) 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含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起各 30 米; ( 2) 国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各 20 米; ( 3) 省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 15 米; ( 4) 县道两侧边 沟外缘起各 10 米; 14 ( 5) 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 5 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 禁止修建除公路附属设施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 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集散地: ( 1) 高速公路不少于 80 米; ( 2) 国道、省道不少于 50 米; ( 3) 县道、乡道不少于 20 米; 对已存在 公路 两侧建设的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上述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或改建。 建筑物距铁路的退让: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50 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 ;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 ;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 3 米。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 等建设项目 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 各段 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距城市水体的退让: 沿 城市水体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须满足以下要求(临水体的风景景观建筑与水工建筑除外): 建筑基底退让一级水体(漓江、桃花江、小东江、訾洲河、相思江、宁远河、南溪河、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八角塘、月牙池、隐山西湖、芳莲池、铁佛塘以及各公园内湖塘水面)的要求: 1. 漓江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沿江绿化保护范围外,其余城市河段(北起赵家桥、南至岳山)两岸各 50 米为非建筑区(除少量水工建筑外);郊区段(即上述城市河段以外)两侧各延至 300 米及第一丛山以内的区域为漓江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区域,应按漓江风景 名胜区保护,不得建设其他大中型设施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 其他一级水体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外,沿岸周围 20 米为非建筑区。 15 建筑基底退让二级水体(灵剑溪、瓦窑河、南溪塘、将军塘、清塘、阳家塘、长海、芙蓉山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 15 米。 建筑基底退让三级水体(琴潭湖、长塘、铁路鸭湖、土地塘、莲花塘、黄初塘、大风山水上乐园、甲山塘、湖塘、纺织配件厂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 10 米。 建筑基底退让东 干渠、西干渠、引水入湖渠道等水利灌溉、排涝渠道两侧距离为 10 米。 建筑距城市山体的退让: 一级重点保护名山( 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十座)周围沿山脚线 20 米以上为非建筑区。 二级重点保护名山( 清秀山、中隐山、隐山、虞山、宝积山、骝马山、斗鸡山、铁封山、月牙山、鹦鹉山、雁山、国家山等十二座)周围沿山脚线 15米以上为非建筑区。 临一般石山山体周围第一排新建、改建建筑物基底与石山山体之间留出10 米以上的距 离,作防护林带以防范危石下滚。 建筑距电力、电缆、光缆的退让: 建筑物退让电力线路、光缆的距离必须满足电力线路、光缆保护的要求。 在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具体规定如下: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 35~500kV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高压走廊安全隔离带宽度,安全隔离带控制宽度见表 ,安全隔离带内不得建任何建筑物。 表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线路电压等级( kV) 高压走廊宽度(米) 500 ≥ 60 330 ≥ 40 220 ≥ 36 110 ≥ 24 35 以上~ 110 以下 ≥ 20 16 35 ≥ 12 35 以下 ≥ 10 注: 表中控制数据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 1999)中表 和《 2020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178。 建筑》中表 相关数据,综合确定。 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 1999)中附录 的规定。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 延伸距离应不小于 米。 光缆两侧各 2 米范围内不得建房搭棚,两侧各 3 米范围内不得打桩、取土或建池。 建筑距文物保护单位的退让: 建筑物基底退让文物保护紫线的要求: 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 10 米以上为非建筑区。 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 16 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其他控制要求与紫线管理一致。 建筑物基地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有关专业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堤脚不得小于 6 米。 建筑距人防工事的退让: 人防工事口部通向主要道路 的,必须保留 5— 8米的路面宽度,使其畅通,在距人防坑道口部中心点 20 米范围内,以及出入通道上,严禁建设与人防无关的建筑。 建筑距挡土墙、护坡的退让: 居住区 内住宅建筑距挡土墙应满足住宅的日照和通风要求。 高度 大于 2 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米,其下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 米。 建筑物高度控制 桂林市建筑物的高度必须严格控制,除符合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在有净空 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 17 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距规划与现状风景区(点)用地范围周边 30 米内的建筑物控制为低层建筑,其高度不超过 10 米。 建筑基地位于下列山体的建筑高度控制圈内的,其建筑高度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级重点保护山体有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十座,其以山顶投影点为圆心,半径 300 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 高度不大于 16 米。 二级重点保护山体有清秀山、中隐山、隐山、虞山、宝积山、骝马山、斗鸡山、铁封山、月牙山、鹦鹉山、雁山、国家山等十二座,其以山顶投影点为圆心,半径 250 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高度不大于 16米; 三级重点保护的景观山体有芙蓉山、马鞍山、甲山、会仙山、九华山、骑马山、朝阳山、雉山、方竹山、乳钟山等十座,以山顶为圆心,控制圈半径200 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高度小于 24 米。 建筑基地位于下列水体高度控制圈内的,其建筑高 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漓江沿江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18 米,沿岸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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