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第一篇规范权力内容摘要: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的资金调动,经 办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管理中心将依据责任过错追究办法予以追究,并追究当事人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管理中心每年年初根据归集和使用情况,编制购买国债的年度计划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八条 管理中心所购国债必须是财政部直接发行。 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择优选择结算代理人办理国债结算代理业务,严禁办理委托理财和回购业务。 第四十九条 购买国债前应进行事前风险收益评估。 并经党组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经中心主任授权后统一购买。 购买国债的有关手续由财务会计科和 稽核监察科 3人以上办理。 第五十条 对所购记账式国债应指定专人负责每隔 15天向中央结算公司至少查询一次债券托管账户上国债余额情况,并与结算代理人提供的交割凭证相核对,与财务明细账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 对于所购凭证式国债,应视同现金、有价证券等重要单证进行登记,并在银行开设保险柜保管,严禁26 用于质押、担保。 第五十二条 为防止主管或业务经办人员挪用、转移资金或国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管理中心对负责资金调动和购买国债的经办人员或主管,每隔 2年轮换一次。 第五十三条 对未经授权擅自调动资 金和购买国债的经办人员和主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员岗位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四条 管理中心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岗位职责。 管理中心对所属管理部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 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须具备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27 第五十六条 管理中心会计人员根据岗位分工科学设置权限,会计人员应根据各自权限操作;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确保各项业务及时、真实、准确、合规。 各级财务人员应严格按岗位职责在规定的权限内受理业务。 凡超越权限的,须按程序报批授权后,方可办理。 严禁由一人兼任相容岗位或独立完成会计业务全过程。 第五十七条 会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账务处理实施全过程监督。 对账务核对不一致、会计核算的差错等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上报分管领导。 第五十八条 每月月终由对账人员依据存款明细账和银行对账单(须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核对账户余额,并制作银行余额调节表。 调节表编制完毕后由会计主管复核,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未达账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九条 记账人员应建立定期存单、国债及各项债权债务业务计提的台帐,并每月与会计明细账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六十条 每年 6 月 30 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管理中心应与缴存单位、缴存职 工进行账务核对。 并要求缴存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来管理中心进行对账(拷贝数据),及时反馈对账信息、返回对账单回执。 第六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确保各项会计记录、账务处理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28 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乱开会计科目,严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会计部门、会计人员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管理中心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 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部门、会计 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六十三条 管理部会计主管的变动须首先向财务会计科报告,请示分管领导并报请中心主任同意后方能变动。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按会计交接制度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执行交接程序。 第六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 会计、出纳等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和会计主管应当定期轮换,逐步推行离岗(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管理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真实、准确的对外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信息,满足监管部门、管委 会和社会公众对其信息的需求。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会计、统计和相关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完整。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查阅手续,严防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29 第六十七条 管理中心将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和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八条 管理中心设立独立的信息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和监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务和 运行技术支持。 第六十九条 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功能划分各个岗位的职能,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最小授权。 第七十条 管理中心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在全中心范围内使用统一的业务操作软件,在业务经办所有工作环节中全面推广计算机应用,确保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管理中心计算机硬件与网络设备的技术选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划要求,要选用正规商家的合格产品,特别是要符合国 家或国际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并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确供应商对产品在使用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 30 小型机或数据库服务器、核心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要有容错热备等可靠性保障技术措施,有条件时可采用双机系统、冗余存储等。 小型机或数据库服务器、核心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在业务运行期间要确保得到原厂商或技术服务商的运行维护服务,以确保数据安全和系统正常运转。 第七十二条 业务软件上线前,除开发商提供测试报告外,由信息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功能测试、性能测试、系统安全评估等。 业务软件评估测试通过后, 必须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七十三条 建立独立的、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算机机房,办公区域要和设备区域分开;建立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静电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资金安全。 第七十四条 管理中心实行严格的出入计算机房制度,出入计算机房应当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出入记录,未经中心主任批准,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第七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公网上传输的必须进行加密处理。 业务网络必须与外网或互连网物理隔离,严禁业务用机不经物理隔 离直接与外网联通,或分时在内外网间切换使用;没有经过信息管理31 部门许可,个人自带计算机严禁接入内网或业务系统。 对违规使用网络的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各内网使用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移动设备。 确因工作需要,部分外来移动存储设备确需接入内网计算机时,必须经信息管理部门或中心领导批准并事前交信息管理部门进行杀毒检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业务内网所有计算机必须配备正版杀毒软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软件或相似硬件;定期进行病毒软件升级、扫描杀毒、木马检查、漏洞补丁等安全操作,加强网络安全,严防黑客侵入,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护,防 止计算机病毒发生蔓延。 第七十七条 信息管理部门按照操作、管理、监督三个层面,明确信息系统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不同用户应分配不同权限。 各级用户使用业务系统均实施密码管理。 操作人员办理各项业务时,必须使用自己的账户和口令,严禁借用他人账户进行业务处理。 各业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并保管好自己的口令。 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对越权操作、非法操作及尝试非法进入系统等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十八条 明确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的分工与职责,做好计算机系统与数据库的日常维护 工作、用户管理、系统运32 行的日志记录;系统管理员和数据库管理员必须由信息管理部门专职技术人员担任;条件允许时,系统管理员或数据库管理员要实行轮岗制度。 第七十九条 科学、合理地划分业务经办部门工作人员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及使用权限,做到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 严格授权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减权限时,严格履行业务部门申请、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签批、信息部门承办的程序。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其他临时人员等未经中心领导许可,任何人都不得直接操作业务管理系统;确需操作,报经中心领导批准后,要使用系统管理员为其 建立的临时用户进入,严禁使用业务人员用户身份登录业务系统。 第八十条 信息系统内各业务系统中设置系统自动检查规则的模块,设立数据约束和业务逻辑勾稽关系检测功能,确保错误操作或非法操作不能运行。 第八十一条 业务系统应当具备操作留痕和日志管理功能,对业务经办人员、系统管理员等所有用户的全部操作进行详细记载。 第八十二条 业务数据库系统平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用规定的正版软件,并要确保每年的技术服务和软件升级;严禁使用盗版数据库软件建立业务数据库。 业务数据库只能建设在经办机构办公建筑内,严禁建设在 代理机33 构、企业等场所或实行第三方托管。 第八十三条 管理中心各级业务经办部门作为业务数据的责任人和管理者,对数据的客观、完整、准确、及时、可靠、安全负责。 所有业务信息特别是个人账户信息均要进入数据库管理,业务基础数据或原始数据“入库”前要进行数据审核与业务逻辑检查;要杜绝在业务数据库中出现空白项。 第八十四条 数据修改实行前后台分开管理制度。 业务错误或操作失误由业务人员利用业务软件前台操作更正,不得直接修改数据库结果数据;确实需要后台对数据库基础数据或结果数据修改时,严格履行业务部门申请、业务分管领导审 批、中心主任签批的手续,由信息管理人员操作,审批表由信息管理部门存档备案并长期保管。 第八十五条 管理中心制定科学的数据库备份策略并严格执行,备份数据应实施异地存放;建立数据异地备份机制,有条件时应建立远程实时防灾备份系统。 第八十六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 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办法准确、及时、完整地予以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34 第八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35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资金管理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讨论稿)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效能、依法行政能力、规制行政权力、预防职务犯罪,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相关文件要求,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各项行政职能风险点进行了长期地查找分析、及时完善,现将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风险点及其防范措施归纳如下: 一、 住房公积金 归集 业务 风险点及 防范 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归集业务风险点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资金账务分摊风险; 缴存人个人信息不全或不准确; 未开设个人账户密码保护; 审核审 批人员操作规范性风险。 (二)已采取的防范措施 针对以上归集业务办理中的各类风险,中心为 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行政行为, 制定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并于 2020 年 11 月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公布实施。 针对 审核审批人员操作规范性风险 ,中心制定了 《内部稽核暂行办法》、《职员岗位责任过错追究办法》、《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制度》、《计算机系统管36 理规定》等制度。 同时,强化稽核监察手段,加强 对市本级及其管理部归集业务进行事后稽核。 (三)仍存在的 主要 风险点 部分缴存人个人信息不全或不准 确; 未开设个人账户密码保护; 审核审批人员业务口令等操作、保管规范性风险。 ( 四 ) 长效防控措施 针对部分缴存人个人信息不全或不准确风险,通过年度审核、个人业务办理、与单位对账等方式逐步解决。 针对未开设个人账户密码保护风险,以信息系统升级为依托,开设启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密码保护,在 15年逐步完成个人账户密码保护设置。 完善归集业务事后稽核制度,建立管理部纪检监察员制度。 加速信息系统升级,规范业务操作行为。 开展各种形式的廉政法律等培训教育,提高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坚持重点岗位的人员轮岗制度。 坚持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定期更换密码。 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及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 五 ) 责任部门 归集提取科、各县(市)管理部 37 二 、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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