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集团销售管理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对以上行为财务人员应予制止并拒绝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制止不了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买、清理、报废、转移,必须由各经营部事先提出申请报告,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根据公司销售货款管理要求,按旬与集团公司办理货款结算 ,及时将 货款汇入 集团公司 帐户,保 证货款100%回笼;严格禁止设两套帐核算,所有零星销售无论开票与否均应列收入帐;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不得挪用货款做其它开支。 第九条 现金、银行存款帐应做到日清月结,核对无误,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第十条 必须坚持款到发货的原则,如不按规定赊销发货,财务人员应予制止和报告,对不仅劝阻、擅自发货者,立即停止其工作,责令收回货款,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货款丢失或明知违反款到发货原则,财务人员不事先报告,不予制止,与当事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财产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储存钢材盘存管理工作,月底(每月最后 1 天)应对库存钢材进行盘底,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并保证收货与销售公司发货一致,发货与财务部结算一致,结存与实物盘底一致,发现误差应找原因及时解决,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标明所购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年限、累计折旧、使用或保管人,并分类列出目录(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报送销售公司、机动设备部、财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经营部必须建立低值易耗品使用、登记备查制度。 各单位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必须按使用人进行登记备查,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人员调动时所购置的低值易耗品一律不准带走,留存原单位,或上交公司。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部的费用分自理费用和非自理费用两部分进行考核和管理。 非自理费用指由集团公司承担支付的费用,包括工资、奖 金及按工资总额计提的各项基金和规费;自理费用指由经营部自行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房屋场地租金、仓储费、转运费、装卸费、开办费、办公费、业务费、差旅费、住勤津贴、水电费、民工费、广告费、防洪基金、工商税务年审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经营部财务人员的工资、奖金由财务部考核和发放,经理及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由销售公司按内部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和发放,差旅费、各项津贴等按财务部费用管理科制定的标准在各经营部列支。 第十七条 房屋场地租金、仓储费、转运费、装卸费、水电费等按协议支付,开办费三年内分期摊完,工商税务年审费、市场管理费、防洪基金等按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办公费、业务费、民工费、广告费等其他自理费用按财务部、销售公司核定的费用开支标准控制包干使用,所有的自理费用应经经营部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自理费用资金来源为集团公司结算价与各经营部市场价之差。 各经营部在确保盈亏平衡的情况下,应最大限度地扩大销量,开拓市场,市场保量价、自理费用、公司结算价限度公式为:市场价 =结算价 +自理费用 +非自理费用 +增值税 第十九条 差旅费、住勤补贴等按财务部、销售公司共同核定的标准报销,二次出差只报销车船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条 各经营部(除新塘气体经营部)自理费用由销售公司核定并报财务部审批备案后按月进行考核,经营部费用不纳入销售公司全年包干费用。 第五章 经营监督和财务检查 第二十一条 驻外经营部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由销售公司经营管理科和财务部销售结算科归口负责,对各经营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第二十二条 经营部的经营审计和经理任期审计委托审计部进行,或按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经营部经理、财务会计及其他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经营部财务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 ) 严格按现行会计制度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本经营部的财务制度和相关的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管理。 (二 ) 严格按规定控制费用支出,保全公司财产,保证货款及时回笼。 (三 ) 及时办理银行进帐各项业务,严格执行款到发货的原则,坚决制止赊销业务。 (四 ) 按照专业银行对口的原则及时将货款汇入集团公司帐户,不得截留结算货款,其货币资金存量以财务部销售结算科结算帐户不欠款为限。 (五 ) 协助经营部业务人员管理好库存钢材,按月盘底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 相符。 (六 ) 按旬办理货款结算(每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截止日),按月(每月三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销售公司报送会计报表、销售月报表和经营活动分析报告,每月货物收、发、存应与销售部、财务部核对一致。 (七 ) 为集团公司财务、审计、检查提供资料和方便。 (八 ) 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反映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九 ) 收集当地市场的钢材价格信息,按月报送财务部价税科。 (十 ) 负责对本部所有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存档妥善保管。 (十一 ) 经营部财务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必须按规定办好 经管的财产、帐务的清理移交手续;一般财务人员的调动,由该经营部经理和财务主管到场进行监交;经营部财务负责人的岗位调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销售部会同交接双方负责人及当事人到场进行监交。 第七章 驻外经营部会计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了加强经营部会计的管理,严肃结算纪律,经营部会计人员经济责任制考核如下: (一)帐面余额超过 20 万元须将货款及时汇回公司,现款回笼率按销售公司对各地区的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扣发全月奖金。 (二)不制止赊销业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追究当事人全额赔偿责任。 (三) 制止赊销业务无效,而未及时电告公司,未造成损失,每发现一次,扣款 100 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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