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要求的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并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截止期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 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所有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交评标专家评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建立的评标委员会 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 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 3日,在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从省或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 的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 经济利益关系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因回避或其他原因缺席的评标专家应予以替补。 第二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需现场答辩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答辩部分分值。 第二十三条 除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状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或者现场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或者补正,但其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和未经法定代 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定或者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五)逾期送达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下列情况均属于重大偏差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为实质性响应: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法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 的条件;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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