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问责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避、掩盖问题真相的; (六 )帮 助或串通被监管或被监察对象,编造虚假资料,或伪造、毁灭证据的; (七 )袒护、包庇违规违纪行为人的; (八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九 )丢失机密资料,或泄露秘密的; (十 )侵犯其 他员工权利,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节 责任主体 第三百二十九条 对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是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责任主体,简称 “ 责任人 ” ,具体包括经办人员、主管人员和各级单位负责人。 责任人的划分准则如下: (一 )发生违规行为所在机构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二 )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及持赞同意见的人员为责任人; (三 )按照负责人或主管的指令而违规的,发出指令的负责人或主管为责任人; (四 )未经负责人或主管同意或授意发生的违规 行为,经办人为 责任人;对负责人或主管发生的违规行为,其经办人、知情人未提出反对意见或不抵制的,按责任人追究责任; (五 )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直接负责的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为责任人。 第四节 问责方式 第三百三十条 合规风险问责的处罚方式有: (一 )经济处分:包括罚款,扣发工资、奖金,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二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开除; 员工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三 )其他处分:包括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行内待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罚种类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根据违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是否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当事人对违规的认识态度等情节,决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节 问责权限 第三百三十二条 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分的违规责任人有: (一 )总行各部 (室、中心 )员工; (二 )行员等级四级 (含四级 )以上的分支机构员工; (三 )涉及金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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