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立项、成本指导价及目标成本价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十条 合同的经办部门对单位建筑成本超出“ 目标 成本价”的合同,或无 目标 成本价合同,应说明原因和处理建议并附有相关领导的审批记录。 审核、登记后的成本项价 格 经办部门 按正常程序送合同会审 按照集团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报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批 经办部门( 3 个工作日) 提出成本项 经办部门 审核部核价 经办部门 到财务部门登记、对照 目标 成本指导价 经办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初核 经办部门 报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3 个工作日) 经办部门 送合同会审 地区公司经办部门 报集团备案 房地产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务部要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建立档案,对“ 目标 成本价”的执行情况及时在合同会审前的登记中和合同会审时反映,并对超过“ 目标 成本价”的项目提出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 目标 成本价”实行单项控制,原则上各单项“ 目标 成本价”不可相互挪用,若需相 互挪用,应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事后反馈,主要是通过财务部门每月编报的“ 目标 成本控制表” 来分析 目标 成本价的执行情况,以便对下阶段“ 目标 成本价”做出必要的调整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对在“ 目标 成本价”范围内的合同或非合同执行,按集团有关审批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集团监事会不定期对“ 目标 成本价”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成本指导价”和“ 目标 成本价”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成本指导价”和“目标成本价”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成本指导价”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每年末根据当年各地区的成本执行情况和市场变化进行重新调整,以作为地区公司次年目标成本价制定的指导依据。 第二十七条 当“ 目标 成本价”发生重大变化时(浮动 5%以上),应分析成本变动的原因,若属于正常变动,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司财务部门每月要编制“成本控制表”上报地区公司财务部,地区公司财务部审核后,上报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地区公司财务部、审核部分析“成本控制表”中内容变动原因,每季度末提出“目标成本价”修改的建议,房地产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将修改后的“目标成本价”报集团领导审批后执行。 “目标成本价”的 评估 第三十条 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定期检查 目标 成本价的执行情况,评价“ 目标 成本价”的执行效果。 第三十一条 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 负责对“ 目标 成本价”改善方案进行跟踪与监控,确保改进方案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 目标 成本价”执行绩效评估应成为项目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制定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为了使项目立项和成本指导价相关规定得到有效执行,特制定本奖惩规定,本规定分奖励和处罚两部分。 第三十四条 奖励规定 通报表扬 : ( 1)、严格执行本规定,并在执行的过程中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 2)、在对项目立项和 目标 成本价超标的审批、合同的会签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为公司节约成本或创造价值三万元元以下的。 物质奖励: ( 1)、在项目立项和 目标 成本价执行的过程中,差错率为零,就“立项和成本指导价”的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集团公司采纳并在经营生产中发挥作用,对第一责任人增发当月奖金的 50%作为奖励,并对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 2)、在对项目立项和 目标 成本价超标 的审批、合同的会签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为公司节约成本或创造价值三万元以上的给予物质奖励。 A、 三万至五万元的 (包括三万元 ),对第一责任人增发当月奖金 30%奖励。 B、 五万至十万元的(包括五万元),对第一责任人增发当月奖金 60%奖励。 C、 十万至二十万元的(包括十万元),对第一责任人增发当月奖金 100%奖励。 D、 二十万元以上的(包括二十万元),对第一责任人增发当月奖金 100%和当年奖金的 50%奖励。 第三十五条 处罚规定 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合同会签延迟 2 天以上的,或给公司造成损失在5000 元以内的,给予第一 负责人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奖金的 10%。 在“ 目标 成本价”超标前没有认真研究对策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对须立项的项目和 目标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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