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师事务所关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内容摘要:

责、权、利,符合《合同法》、《试行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3 本次 4 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方案的特点和要求,对推广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的安排符合《试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性和合理性原则;管理人、推广人和委托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公平、合理。 七、关于推广方案的合规性 本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 3 和 7 联合推广。 根据 3 和 7 提供的《 34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方案》,推广方案中对推广机构的设置情况及职能、办理推广业务的分支及网点情况、推广方式和推广范围、推广业务操作流程以及推广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技术设施情况、推广机构与管 理人之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等都作了详细说明,推广方案符合《试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推广方案的设计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八、关于委托人参与和退出安排的合规性 经审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文件对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明确约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四条等条款明确约定了委托人参与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重要事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三条等条款明确约定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退出计划的时间、退出的原则、退出的程序、退出份额的约定、退出费率、退出金额的计算等重要事项;符合《合同法》、《试行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在委托人的义务中明确约定,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试行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 师认为, 3 对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安排,既体现了委托人单独参与和退出的方便原则,又考虑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整体委托人的利益的原则,符合《试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九、其他影响委托人权益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 3 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控制度 ( 1)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 3 已建立了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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