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师事务所关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内容摘要:
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3 本次设立 4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3 于年月日召开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设立“ 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决议,同时决议授权公司理财客户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办理本次设立的有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 3 关于本次设立的有关决议和授权符合《公 司法》、《 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决议和授权内容及程序合法有效。 3 本次设立尚需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 3 本次设立的主体资格 3 是依《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 现持有年月日 5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本所律师查证, 3 的设立程序、变更程序符合当时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自 成立之日起通过了历年的工商登记年检,至今合法有效存续,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3 已具备本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质条件 本次设立系 3 首次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 3 已依法设立了非限定性 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仍存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3 本次设立符合《试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质条件: 3 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综合类证券公 司,根据年月日审字()第号《关于 3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 3 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本额为人民币元,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某律师事务所关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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