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品牌连锁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餐饮类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内容摘要:

13 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第二十九条 饭店会计的处理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饭店的更新改造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管理方为了确保良好与安全的经营条件,可按照 xx 经营管理的硬件标准,对饭店进行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 第三十一条 在为每一个会计年度准备预算建议书前,管理方要对整个饭店进行评估,以确定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大修理、增添和变动的项目,并将所需费用的估算列入建议书中。 第三十二条 未经业主方的书面同意,管理方在固定资产更新、大修及增添方面的开 支不能超过本年度重置固定资产费用预算。 除非: ⒈情况紧急,不可能先征得业主方的同意。 ⒉对预算建议书未能预计到的实际或潜在的危险须立即予以纠正。 ⒊必须遵守政府统一规定的情况。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管理方应立即向业主方通报它的打算以及采取批准的预算中没有提供的补救办法。 假如在上述第 2与第 3的情况下,业主方未能在管理方通报中规定的时间内批准同14 意的话,管理方则可采取有关行动。 第三十三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批准的预算中,应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置固定资产费用用于家具、设 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更新与添置。 该费用不能少于第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后两年总营收的 %和以后各年度总营收的 %。 重置固定资产费用由管理方管理并使用,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末,此费用的结余将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重置固定资产费用不是经营费用,有关开支应记录在业主方的帐薄上。 第三十四条 饭店经营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在征得业主方同意的情况下,由管理方出售,售得的资金归入重置固定资产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涉及饭店工程的费用按下列规定记入饭店帐薄: ⒈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属经营费用; ⒉固定 资产的更新、大修、增添等,归重置固定资产费用,属业主费用,在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留置使用。 第三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饭店的全部资产属业主方所有,饭店的债权、债务由业主方拥有或承担。 管理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抵押或处置除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饭店资产。 15 第三十七条 管理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饭店的资产。 但不得用饭店资产、信用等对外提供任何担保;不得出借营运资金,或用营运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炒股等。 第三十八条 管理方开始管理时,业主方应将全部资产列册向乙方进行清点交接,双方在交 接书上签字。 交接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合同期满时,管理方应保持完整的营业状态并按同样的方法向业主方办妥交接手续。 若业主方不履行本条款之规定,其后果管理方不予承担。 第三十九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方如需对饭店的固定资产进行变动或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 第七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四十条 管理方应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制订劳动管理方面的制度,根据饭店及饭店所在地的实际状况制定饭店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劳动用工计划、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方案,与业主方商议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饭店实行全 员劳动合同制。 各级员工均应与饭店 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鉴证。 第四十二条 饭店员工的工资与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养老保16 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解雇费用。 第四十三条 管理方派往饭店工作的人员在其工作期内的食宿、工作制服、交通(市内)、医疗(工伤后期治疗费由管理方负责)、保险等待遇由饭店承担。 第四十四条 管理方派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含税总收入根据管理方的“ xx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外派员工待遇标准”(详见附件)计算,由饭店支付给管理方,由管理方发放至个人。 若上述人员的工作期限不 满一年的,则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月的工资实际工作月份)。 第四十五条 管理方派出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统筹费用按其派出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给管理方。 若派出单位所在地有关统筹费用标准调整,这项费用也应即时调整(以正式文件为准)。 外派人员统筹费用每年按 12 个月分月支付给管理方。 第四十六条 管理方派出人员的工作期如不足月,但超过 20天,其工资等收入及统筹费用按足月发放;不足 20 天的按其标准247。 21实际工作日支付。 第四十七条 管理方的异地外派人员可享受回原单位所在地休假,其每年休 假天数为 40天(不含路途),休假次数两次,往返17 交通费由饭店负责报销(交通费用标准另定)。 第四十八条 除非于本文另有特定申明的规定以外,管理方和其任何子公司、 xx 系统其他单位的雇员的工资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属于“经营费用”,但是他们所开展的工作与饭店管理有关系的,其差旅费用应算“经营费用”,并且当逗留在饭店时他们应得到免费膳宿。 同时,如果有需要请 xx雇员或 xx 相关企业的雇员来饭店提供临时服务,而其工作性质在正常情况下是由饭店人员来承担的话,该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其旅差费用将属于“经营费用”。 第八章 服务 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九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饭店的对外文件、宣传促销资料、客用品等印上带有“ xx 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字样及管理方服务商标。 第五十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饭店的 CI 设计制作应按管理方的企业形象标准和 CI 管理手册进行,以此规范饭店的形象组合,包括标识、色值、版式等。 第五十一条 管理方经报请 xx(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同意饭店使用“ xx”中英文字样对饭店冠名,具体名称为。 合18 同期满或终止后,如业主方要求继续使用“ xx”冠名权的,管理方可考虑按特许权转让的方式另 行与业主方签订合同。 第九章 保险 第五十二条 在整个合同期内,业主方应在管理方接手管理前,用其资金为饭店投保“财产险”,使饭店不受各种性质的风险和损害,投保总金额应不少于更换整个“饭店”所需投资的 90%,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少于一个足以避免受保险单上共同保险条款影响的最低所需金额。 此外,业主方应同意按照管理方所提出的险种及金额,尽可能投保其他或附加的保险。 业主方认为,管理方按照 xx 统一管理要求和其所拥有或经营的饭店通常投保的险种和金额而要求依样投保,是很合理的。 第五十三条 管理方(总经理) 可在经营费用中支付与经营相关的“第三者责任险”。 此保险针对所有与饭店所有权或饭店经营有关的,可能在世界任何地点提出的由于在饭店发生的事件或饭店员工在进行业务时引致的人身损伤、死亡或对第三者财产的损害的一切索赔,此保险应包括由于机动车和水上工具(如果适用的话)的所有或经营而引起的责任保险。 第五十四条 经业主方同意,可为饭店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在饭店经营费用中列支。 19 第五十五条 “财产险”获赔款归业主方所有。 其他一切保险都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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