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1 至 2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 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 1 次。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 )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三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 10 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 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其职责由理事会确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 )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 )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定有 关细则和办法; (四 )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 )拟定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 )拟定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 )拟定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事项的方案; (八 )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臵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九 )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期货交易所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对会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期货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第三十二条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会员资格的取得条件和程序; (二 )会员资格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三 )对会员的监督管理; (四 )会员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办法; (五 )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 交易; (三 )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 )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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