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莆政综118(技术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市级医院 车位 /100 ㎡建筑面积 4 (5) 其他医院 4 博物馆、图书 馆、 科技馆、文化馆(宫) 车位 /100 ㎡建筑面积 5 展览馆 车位 /100 ㎡建筑面积 5 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 /100 座 4 30 (6)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 /100 座 3 30 会议中心 车位 /100 座 5 10 影剧院 电影院 车位 /100 座 3 30 剧院 车位 /100 座 46 20 (7) 游览 场所 自然风景名胜区 车位 /1公顷占地面积 1 城市公园 车位 /1公顷占地面积 35 5 交通建筑 火车站 车位 /1000 名旅馆 (最高聚集人数) 3 4 ( 8) 码头 3 4 汽车客运站 4 4 学校 幼儿园 车位 /100 名学生 5 小学 10 中学 50 大专院校、成人学校 10 19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说明 住宅 ≥ 140 平方米 车位 /户 1 1 140 且≥ 90 平方米 1 ≥ 45且 90 平方米 2 45 平方米 1 工业厂房 车位 /100 平方米 建筑面积 15 ( 9) 仓储区 车位 /100 平方米 建 筑面积 1 备注: 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弹性指标按相应的说明进行控制。 级别高的旅馆取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旅馆取下限配建指标。 包括工厂生产办公楼。 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交易市场。 级别高的医院采用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医院采用下限配建指标。 一类体育场馆是指大于或等于 15000 座的体育场或大于、等于 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是指小于 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 4000座的体育馆。 集会功能为主的剧院取高值。 交通类建筑的配建指标为参考指标,具体指标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确定。 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上限。 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 2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 ㎡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 3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 ㎡计算。 1表(六)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指标参考表中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表 车型 机 动 车 非机动车 机动车 微型汽车 小型 汽车 中型 汽车 大型 汽车 铰型 汽车 自行 车 三 轮 车 二轮 摩托车 备注:摩托车以自行车为基准换算当量 换算 系数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的医院、中小学和幼托等用地,临主出入口用地内应设置相应规模的人流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含出租车候客区)对公众开放使用。 医院的广场和停车场用地一般不少于 5 平方米 /床; 中小学、幼托的广场和停车场用地 一般 不少于 1平方米 /学生。 新建居住区用地除第二十四条规定外,临其主 要出入口大门外用地内宜配置不少于 辆 /户的机动车停车位。 20 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 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图示见附录三图(一) ],同时还应符合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等要求。 待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同时采取日照分析加以控制。 第二十六条 低层、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 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 主要朝向为南北向的 [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 45 度以内(含 45 度),下同 ],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13 米。 2. 主要朝向为东西向的 [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以内(不含 45 度),下同 ],其间距不小于较 高建筑的 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13 米。 (二) 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10 米。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10 米。 3.建筑的山墙面(指建筑的短边墙面,下同) 宽度小于或等于 20 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建筑的山墙面宽度大于 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45 度 时,其最小间距按平 21 行布置 时 的 间距 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 夹角大于 45 度 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时 的 间距 控制。 (四)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8米。 第二十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住宅 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主要朝向为 南北向 的,南侧为面宽 小于 45 米 的高层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 ,且最小间距不小于 28 米 ;南侧为面宽 大于或等于 45 米 的高层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 ,且最小间距不小于 32米 ;南侧为 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时 ,其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13 米。 2.主要朝向为 东西向 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 较高建筑 高度的 倍 ,且当两侧为高层建筑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24 米 ,当一侧为 中高层、多、低层住宅 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13 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 南侧为高层 住宅建筑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 ,且最小间距不小于 20 米 ;若 南侧为中高、多、低层 住宅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 控制,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13米。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其较高建筑的 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20 米。 3.建筑的山墙面宽度小于或等于 20 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 置时的间距控制;建筑的山墙面宽度大于 20 米的,其间距按 22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45 度 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 时 的 间距 控制。 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 45 度 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 时 的间距 控制。 (四)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18 米,高层住宅建筑与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 米。 (五)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住宅建筑,其与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 100 米建筑高度倍数的计算建筑间距规定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 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第二十八条 相邻两 幢 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时,除应满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住宅建筑间距最小值规定外,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朝向为南北向的: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低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南北地面的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高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时,应以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加上南北地面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 (二)朝向为东西向的:当住宅建筑屋面标高较高建筑的地面标高高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的地面标高时,应以建筑屋面标高较高建 筑的建筑高度加上东西地面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 23 第二十九条 计算位于同一裙房或连接体之上的几幢建筑的间距,可从该裙房或连接体屋面起计算建筑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或连接体建筑高度。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和托儿所生活用房、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老年人居住建筑居住用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满足同型布置方式时的住宅建筑间距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位于其他建筑北侧时,其他建筑在符合本章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增加 15%。 (二)医院病房楼、 休(疗)养院住宿楼及学校教学楼、老年人居住用房位于其他建筑北侧时,其他建筑在符合本章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增加 10%。 同时应满足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与其他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24 米,教学楼与其他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25 米。 第三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下, 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基础上减少 20%, 但其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多层 建筑的 最小间距 不小于 10 米。 (二)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高、多、低 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最小间距 不小于 24 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的高、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最小间距 不小于 18米,以其他形式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不小于 13米。 (三)工业项目中生产性建筑其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要求。 24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的 间距,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位于其他建筑北侧时,其间距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控制。 (二)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位于其他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控制。 (三)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 住宅建筑的山墙与其他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三条 住宅建筑阳台出挑距离和阳台、楼梯间等凸出部分累计长度 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住宅建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 (二)住宅建筑楼梯间等凸出部分距离不超过 米。 (三)住宅建筑阳台和楼梯间等凸出部分累计长度不应超过同一建筑外墙面宽总长度的 50%。 (四)超出本条(一)、(二)、(三)款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和楼梯间等凸出部分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五)凸窗(即飘窗)平面宽度不得大于相应开间宽度的2/进深的 1/ 且宽度 不应超过 米,进深不应超过 米; 窗台离楼(地)面标高高度不小于 米;其净高不大于;上下凸窗之间窗台应设置现浇混凝土板连接,其凹槽可设置空调位或格栅等。 (六)住宅建筑可设置通往屋面的公共楼梯,但套内不得单独设置通往屋面的楼梯。 (七)住宅建筑平面中原则上不设置花池,确需设置的,其宽度不大于 米。 25 第三十四条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 间距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挡土墙位于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应按挡土墙的高度 倍数计算其间距,并 和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建筑间距要求相同。 (二)高度大于 2 米的挡土 墙、护坡的下缘与建筑的 最小间距应 不小于 5米。 第五章 建筑退让控制 第三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周边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符合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环保、景观等方面的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住宅建筑、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表(六)规定的建筑高度的倍数控制和最小距离要求,并应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表(六)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后退 红线距离 建筑朝向 住宅建筑和医疗、学校、老年人建筑 其他建筑 最小距离(米) 主要朝向 低层 6 多、中高层 9 高层 面宽< 45 米 14 面宽≥ 45 米 16 次要朝向 低层 5 多、中高层 6 高层 9 备注 后退红线距离为建筑高度倍数 26 备注: 建筑山墙面宽度小于或等于 20米的,其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次要朝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 建筑山墙面连续宽 度大于 20米的,其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主要朝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 [图示见附录三图(五) ]。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超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按 100 米建筑高度倍数的计算建筑退让距离规定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距。 在确定由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非住宅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时,可按各自不同建筑高度计算其退距;在确定退台式的住宅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时,应按其顶层屋面建筑高度计算其退距。 “医疗、学校、老年人建筑”指第三十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 “其他建筑”指第三十一条 所列的非住宅建筑。 (二)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特殊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各规划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满足最大的退距要求。 (三)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应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四)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距离除须符合本条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及消防间距的有关规定。 (五)计算建筑的退距应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六)相邻地块如已建设的 (已经批准列入片区改造的除外)除符合上述要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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