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技术管理技术规定最新(汇总稿内容摘要:
的新建、改建建筑, 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 (一)无高架桥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筑退 公路 路面边 线 50米; (二)有高架桥或路堤的路段,建筑退 公路 路面边线按 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三)昆曲、昆嵩、新机场高速、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等高速公路建筑退让 公路 路面边线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内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外穿越城区段按 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其他路段按 100米控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退让按 100米控制; (四)该范围内的主要公路路段现状未达到双向六车 16 道的规划均按 35米进行公路路面宽度控制,其起讫点由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五)立交桥区域,建筑原则上须布置在由匝道起点相连形成的多边形控制线 (各立交桥区域的具体退让按批准的控制线执行 )以外。 第 二十九 条 在 绕城高速外环范围 以外 不穿越村镇、城镇 的公路 用地界线 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 50米; (二)二级公路两侧各不小于 30米; (三)二级以下公路(不含乡村道路)两侧各不小于10米; (四)公路用地界线和隔离带以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经城乡规划与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五)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 后退公路 用地界线 的距离应不小于 10米。 第三十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 建筑退让 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的 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 高速铁路≥ 50米;准轨干线≥ 4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米轨≥ 30米; (二)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 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 ; 17 (三 )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 (四) 铁路两侧 沿线 200米范围内 的危险品 厂房及 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 一 条 建筑后退 湖泊、水库与山体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滇池沿岸 建筑退让 按滇池保护条例要求执行 ; (二) 阳宗海沿岸 建筑退让 按阳宗海保护条例执行 ; (三) 饮用水源水库 与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 饮用水源水库沿岸 建筑 沿地表 向 外 退让其 正常水位线 的距离不少于 200 米;其它水库沿岸沿地表 向 外 退让其 正常水位线 的距离不少于 150 米 ; (四)建筑后退山体保护绿线 的距离不 小 于 50 米。 第三十 二 条 河道退让要求 : (一)沿 35条出入滇池 河道主河道的退让 35条出入滇池 河道主河道 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 让同侧河堤 的距离不小于 50米。 (含规划)的,沿河道 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 还需考虑该城市道路的退让。 道路退距在河道的法定退让控制线以内的,仍按该河道的法定退让距离进行退让; 道路退距在河道的法定退让控制线以外的,按城市道路的法定退让距离进行退让; 城市道路跨越该河道的法定退让控制线两侧的,按城市道 路的法定退让距离进行退让。 (二) 沿 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以外的河道的退让 : 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外的 河沟 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 的退让要求: ⑴一般 河道 退让 距离不小于 30米 ;⑵沟 18 渠退让 距离 不小于 15米。 (含规划)的,沿河道 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 还需 同时满足 城市道路的退让。 第三十 三 条 沿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 (建筑的地上部分和地下层露出室外地坪部分 ), 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标准段 的距离 : (一) 一般区域, 不小于表 42 规定: 表 42一般区域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 道路红线宽 D(米 ) 建筑退让距离(米) 快速路 50 D50 40 35< D≤ 50 30 25< D≤ 35 20 15< D≤ 25 10 D≤ 15 5 注: 二环路、三环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全线建筑退让按 50米控制,有高架桥的路段,建筑退让按 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所对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一般区域指省级以上(含省级)工业园区(指工业性质类园区)工业与物流等第 二、三产业用地和特殊区域外。 (二)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省级以上(含省级)工业园区(指工业性质类园区)工业与物流等第二、三产业用地, 不小于表 43规定: 表 43 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业与物流用地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 道路红线宽 D(米 ) 建筑退让距离(米) 快速路 30 D50 20 19 35< D≤ 50 15 25< D≤ 35 10 15< D≤ 25 8 D≤ 15 5 (三) 特殊区域按批准的有关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或保护规划等执行。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三十 四 条 建筑退让 城市道路 交叉口红线, 满足 相邻两条道路退让要求且不小于 5米, 特殊区域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保护规划等 执行。 第三十 五 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 、中小学 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 应在 表 42 规定的基础上 适当加大,并结合临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布置疏 散缓冲空间,以满足人流、车流集散的要求。 第三十 六 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 组团内,建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 44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 表 44 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建筑与道路关系 小区路 (米) 组团路、宅间小路 (米)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有出入口 20 第三十 七 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 (庭院) 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 均 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 八 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 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表 45的规定 : 表 45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线路电压等级( kV) 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 m) 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 m) ≤ 10 2 – 35 3 10 6 110 4 15 220 5 20 330 6 22 500 10 37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生态景观控制 第 三十九 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提倡提高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密度,提高路网密度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开敞空间。 城市建筑应充分考虑审美需求。 老城区新建及改造建筑应体现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新区建筑提倡采用新材 21 料、新技术,表 现新的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 高层建筑应注重顶部处理,多、低层住宅提倡采用坡顶屋面。 第四十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 四十 一 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 优秀历史 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应当 先 按要求 编制 保护区域的 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 并 进行视 觉景观 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第 四十 二 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或城市设计 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湖、 临河 、 临山体地区、临 景观路 、 临 公共绿地 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 相应 一侧面宽的 50%;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 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 40%。 (三)建筑最大面宽一般不宜大于 60 米;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大面宽不宜大于 45 米;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应根据相关规范通过设计合理确定。 22 (四)高层居住建筑 原则上只宜设置凹阳台或封闭式凸阳台。 第四十 三 条 新建建设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可以以花台、绿地 、 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围墙退让 城市 道路 红线 米以上;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且高度不超过 米,有特殊要求 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 米,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四十 四 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需进行建筑附属广告设置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审批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增设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与审批图纸相符。 第四十 五 条 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 四十 六 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 维修 ,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 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 七 条 城镇 绿化应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 鼓励垂直、 23 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 第 四十八 条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四周和车位间种植常绿乔木,地面 铺装 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 第 四十九 条 大于 30 米规划道路红线 两 侧,不 宜在居住建筑底层设置商铺或 设置 “间间开门” 的小商业, 鼓励设置集中邻里中心。 第 六 章 停车 泊位 第五十条 编制过交通规划的区域,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十 一 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 (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 、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项目; 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交通 设施项目 ;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 500 米范围内地区。 30000 ㎡ 的大型公 建 项目及超过50000㎡ 的居住类项目 3. 其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交通 影响评价 一般在 申报 建设项目 工程许可证 阶段进行,但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以及 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150000㎡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 250000 ㎡的居住类项目, 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或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进行。 24 凡列入交通 影响评价 的建设项目 ,其成果应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参考。 第五十 二 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依据表 71的规定配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 情况特殊的,可。昆明技术管理技术规定最新(汇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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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订单都须经商贸财务部审核后,由业务科负责转直运处理。 业务科当天下班时间之前接收到的所有合格订单都必须当天处理,不得拖延。 下班时间之后收到的订单可延至第二天早上处理。 ( 3)为了防止传真类订单在发送到工厂的过程中出现丢失或其他发而未到的情况,商贸业务科要在下午下班之前与生产工厂核对当天的传真订单数目。 生产工厂接到的传真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需要及时联络业务科进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