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暂行内容摘要:

事假一月以上的办理休学。 3.公假:确因需要,代表 学院 参加院外 或上级的重大的活动或因学院有特殊工作需要学生参加时,由组织活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系(专业)学办主任、系主任书面向分管学生 和教学 工作的院领导审 13 批后送教务部、学工部备案。 若学生公假期间不能参加考试者,该科成绩计 80 分。 除上述公假外,院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可以擅自在上课时间,抽调学生办事或搞活动;不应该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要主动维护学生的上课权益和学习权益。 4.凡学生请假的情况由该班大班长向各任课教师报告。 5.学生请假期满后,根据请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 需要续假的,需另行办理请假手续。 第 二十 六 条 教育与纪律 1. 学院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 遵纪守法 ,做到德智体 美 全面发展。 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 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3.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 七 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新生 严格按录取专业报到, 报到后第一学年内不得转专业。 2. 在校学生 在第 一 学年结束,在学生学习成绩较好、思想政治表现良好、所转入专业学生数和教学条件允许、身体条件符合专业要求、 14 所转专业符合高考招生文科、理科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可有 一 次书面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3. 教务部学籍暨教学质量管理科在学生入学 第 一 学年结束后,第 2 学年上学期开学后第 1 周内受理学生转专业的书面申请 (过期不再办理)。 4. 非医学类专业理科学生 , 申请转入医学类专业或医学类专业间申请转专业者(含文科学生转入文理兼招的护理学专业),须表现良 、 好,无警告及以上处分,第 一 学年内,各门必修课程 、 选修课程无补考科目,且各 门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 85 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平级转专业; 表现良好,无警告及以上处分,第 一 学年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分虽未达到 85 分,但达到 75 分及以上者,可按本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 5%的控制比例,按第 一 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分排序降级转专业。 5. 医学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非医学类专业者,学生在第 一 学年中,表现良好,无警告及以上处分,各门必修课程无补考科目,可申请平级转专业; 有补考科目或有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6. 文科类专业间申请转专业者,学生在第 一 学年中,表现良好,无警告及以上处分,各门必修课程无补 考科目,可申请平级转专业; 有补考科目或有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第二十 八 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5 1. 超过了第二学年第 1 学期第 1 周内交书面申请转专业的时限,或不符合转专业的 条件 ; 2.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者。 第二十 九 条 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 学院 完成学业。 如确有特殊困难或患病者,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申请转学学生, 申请转入我院学习者,我院同意接收后由我院到云南省教育厅报批;申请转出我院者,由学生到相应省份教育厅报批。 具体 按下列办法办理: 1.省内高 校间转学(转入我院),须由本人申请,由 本人到 转出院校签署意见,经我院同意接收,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学生凭云南省教育厅正式批文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 2.省内高校间转学(转出我院),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学工部、教务部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 本人到转入院校办理; 如转入院校审核同意接收,则 由转入院校 上报省教育厅批准,我院在接到省教育厅正式批文后,正式通知学生在一周内到教务部办理转学手续。 3.省际高校间转学(转入我院),须由本人申请,由 本人到 转出院校签署意见并报该省教育厅批准,经我院审批同意接收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经两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学生凭正式批文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 4.省际高校间转学(转出我院),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学工部、教务部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并 由本人 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同时 由本人 与转入院校联系,如转入院校审核同意接收,报该省教育 16 厅批准,经两省教育厅审批同意,我院在接到正式批文后,通知学生在 1 周内到教务部办理转学手续。 第 三 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专科转入本科者; 3.由招生 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 学院 转入上一批次 学院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本科生已进入三年级,再提出转学者; 5.应予退学的; 6.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 毕业实习 第 三 十 一 条 实习前经补考不及格科目在 2 门及以下者,必须向系学办、专业暨实践教学科提交保证书(保证毕业实习结束后,回校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拿不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责任自负),学院方可批准进入毕业实习。 第 三 十 二 条 实习前经补考 不及格科目在 3门及其以上的学生不可以进入毕业实习, 须留 在本专业下一个年级 继续学习,待 重新学习考试后 不及格科目在 2 门及以下者,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毕业实习(所缺毕业实习时间顺延补齐,赶不上正常毕业,责任自负)。 第三十 三 条 毕业实习的进入 毕业实习是医学院校人才培养必不可少的重要阶段,是临床及各专业思维、技能,进一步系统培养、系统训练的关键时期。 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有条件、有能力安排好所有学生的毕业实 17 习。 (一) 自行联系毕业实习单位 考虑部分同学及家长的意愿,学院可以有条件地审核批准部分同学自行联系毕业实习单位,但必须保证毕业实习的质量。 1. 原则上,允许本班(级)毕业实习前各学年“德、智、 体、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 35%(公卫系、文理系、药学系的学生排名前 45%)且无 不及格科目 、无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同学,可以自行联系毕业实习单位(各班级中放弃或不可以联系,而空出的名额,可顺序补)。 2. 毕业实习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以自行联系毕业实习单位(可按学院有关规定,由学院统一安排毕业实习): ( 1) 经补考,还有 1 科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 2) 选修课、课外教育及创新奖励学分,没有达到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者; ( 3) 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 4) 毕业实习前专业技能强化培训和毕业论文写作培训 考试不合格者。 3. 医学类专业的学生所联系的毕业实习单位,必须是当地本科医科院校的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符合有关的教学条件,能够完成高等医学院校毕业 各专业毕业实习规程和大纲 的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其他专业的学生自行联系的毕业实习单位,必须是当地本科普通院校相近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 4. 遵从学院自行联系毕业实习单位的规定和程序,被批准自行联系毕业实习单位的学生: 必须按 各专业毕业实习规程和大纲 ,认真如实、及时完成全部毕 18 业实习内容及操作。 否则,不可以参加毕业考、毕业论文答辩,必须重新补毕业实习,延迟毕业,责任 自负。 (二) 学院组织安排毕业实习 学院提前公布实习单位及接受人数,学生可据自己“德、智、体、美”综合测评平均分排序和学院所公布的毕业实习点,填报 2 个志愿,按志愿以实习前学生每年综合测评平均分排序进入; 如学生的 2 个志愿均未能按本办法如愿进入毕业实习点,则服从学院统一安排进入毕业实习点。 (三) 毕业实习的要求 学生应按照本 各 专业的 毕业实习规程和大纲 要求按时、按量、按质完成毕业实习。 否则, 不可以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答辩( 擅自参加考 试或答辩 者成绩不予 认定) , 重补实习,延迟毕业,责任自负。 第 三十 四 条 毕业实习 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含找工作等事假) : 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写出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按旷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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