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中,与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在确定的协议价格或中标价格范围内。 同时应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 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月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月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物业 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有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 第 3 页,共 4 页 中国物业教育网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 (二)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费用; (三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 )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十)合理利润; (十一)法定税费。 其中,合 理利润: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最高不超过 8%;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不定期公布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第十六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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