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内容摘要:

事会授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1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合作开发项目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甲方占多数,并出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 做出 决议 ,需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 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行为 提起诉讼。 (十二)项目工程全部竣工,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分享收益后,双方对项目公司进行审计,乙方承担或以甲方认可的方式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后,乙方将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以零转让方式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股权转让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项目规划 (一)暂按拟定的容积率 计(容积率以最终政府批准为准),本项目建筑总面积为 万 ㎡。 (二)项目建设内容:商业铺面、高级公寓住宅社区及公共配套设施,其中商业铺面 万 ㎡ ,住宅房产 万 ㎡ ,别墅 万 ㎡ ,商务会所 万 ㎡ ,停车位 个,人防 万 ㎡ ,整体项目工程预算投资总额为 亿元。 (项目工程预估算报告必须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三)为确保本合作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应在相应土地划入项目公司之日起 6 个月内取得第一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取得第一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的 60 个月内,分三期完成开发建设,其中第一期为取得当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工程施工并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第一期完成建筑总面积为 万 ㎡。 第二期为取得第一期《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48 个月内完成工程施工并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第二期完成建筑总面积为 万 ㎡。 第三期为取得第一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60 个月内完成工程施工并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第三期完成建筑总面积为 万 ㎡。 五、利益分成 由于甲方以土地先期投入项目中,乙方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建设资金等投资是逐步到位的,为简化公司股权随双方的投入反复变动,避免双方对地价评估结果、投资认定等纠纷的产生,双方约定合作期间不再对该项目公司做股权进行动态调整变更。 鉴于项目公司全部开发建设经营资金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无需承担任何开发建设经营资金,因此,双方确认按照约定的实物比例进行分配。 双方确认下列实物分配比例符合市场惯例,并经双方核算,下列实物分配比例双方实际所得与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的实际所得相当。 (一) 甲乙方同意,就项目各期房产对甲方进行预分配保底:按统一标准 垂直分成 方式预分配;根据项目开发进度,甲方获得本项目中的 万 ㎡ 商业铺面;按照 30%的实物分成比例直接分配住宅、别墅房产 、 商业铺面、住宅和别墅以外的其他房产,如车位、商务会所、人防等由甲方根据项目开发进 度按 30%的实物分成比例直接分配实物房产。 项目分期建设的,乙方应确保甲方在每一期项目中按约定比例分得实物房产。 (二)若政府批准的容积率大于本合同暂定的容积率的,则甲乙方按前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实物房产分配;双方特别约定,若政府批准的容积率小于本合同暂定的容积率时,减少部分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在每一期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乙方要求,协助乙方对乙方分得的土地及实物房产办理土地及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四)乙方承诺在所有实物房产对外销售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五)对项目中不能进行实物分割的部分,甲乙双 方按股权比例分享分配利益。 六、设计与装饰要求 (一)项目设计方案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二)项目设计要具前瞻性,按高档住宅楼设计,功能要齐备,商业铺面的第一层层高不能低于 4 米,建筑物外墙按保亭县当地规划局批准的方案建设。 (三)本合作项目的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由乙方负责配套建设,物业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管理。 (四)分成给甲方的房屋为毛坯房,供电、供气、给排水、排污、电信、电视管网建设等,统一安装塑钢窗、入户门。 七、房屋销售 (一)任何一方如要对其分得的房产对外销售,所需销 售费用(包括销售税费)全部由各自承担,销售收入归各方所有。 (二)如双方需联合销售或一方委托另一方销售或以其他方式销售的,双方另外签订补充协议具体约定相关销售事宜。 (三)双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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