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乾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内容摘要:
在对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的同时,对养护队伍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 平进行全面考核,促进公路养护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交通局负责管理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的组织工作。 在检查评定过程中,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和村公路管护员应密切配合。 第七条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应按照公路等级进行。 公路养护质量优劣的确定,以上级公路管理部门及机构的检查评定结果和抽查结果为准。 即:县乡公路养护质量,以市公路局的检查评定结果为准;村公路养护质量,以县农 村公路管理站的检查评定结果和县交通局的抽查结果为准。 第三章 公路养护质量要求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逐步实施文明路工程,实现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九条 公路养护质量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优良两个等级为好路。 以好路里程占实际评定的养护里程的百分比作为评定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第十条 为综合衡量公路养护质量,除按“好路率”指标检查评定外,还要 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求得“养护质量综合值”。 第四章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与评定 第十一条 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每月月末前五日内进行。 检查评定的程序是县乡村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先行自检,然后由上一级交通主管机构统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评定。 即县级公路由市交通局检评,乡级公路由县交通局检评,村级公路由农村公路管理站检评。 根据实际情况,或按照省市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可在每季度末,由市、县、乡三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对县、乡、村三级公路养护质量进行全面检评或抽查。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 评定以公里为单位,以养护区域为界,按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五项养护质量内容分别评分定级。 总分定为 100 份,其中路面 50 分,路基构造物 20 分,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各 10 分。 第十三条 在 1 公里范围内,总分在 90 分以上,且路面在 45 分以上、路基构造物在 15 分以上,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均不低于 6 分的,定为优等路;总分在 75 分以上,且路面在 38 分以上的定为良等路;总分在 60 分以上的定为次等路;总分不足 60 分的定为差等路。 第十四条 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各 项得分,均按部颁扣分标准表进行。 即项目满分减去被扣分为实得分。 路面评定标准分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砂石路面三种。 第十五条 公路病害和缺陷的定义,按部颁标准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对非整公里路段,按实有路段评定养护质量等级。 当公路因洪水、流冰、泥石流、冻害等自然灾害而遭到损毁时,为反映真实情况,应如实按标准定等级,并予以注明。 第十七条 因施工而开辟的便桥、便道及利用原路进行改建、改善、大中修的路段,施工期可暂不评定。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使用,应以公路养护检查评定结果为依 据。 对超额完成养护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养护目标任务完成的单位或个人,按实完情况酌情扣减养护经费。 对不认真对待养护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养护任务的单位或养护承包人,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即时采取果断措施,或解除包养合同,或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应及时弥补落下的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乾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维护 好农村路网建设成果,不断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营造方便、快捷的城乡交通环境,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县、乡、村公路(包括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在上级交通部门和县交通局的领导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公路养护方针,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建设文明路为目标,加强全面养护的原则。 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路 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备,行道树齐全,逐步实现公路的等级化、标准化和美化。 第五条 农村公路实行常年专业性养护。 县公路管理站、乡(镇)公路管理所,应充分发挥公路管理职能,按照农村公路养护形式市场化、路政管理社会化、资金筹集多元化、质量评检标准化、行业管理网络化的公路养管方针,坚持“利于养管,方便快捷,优质低耗,就近从简”的原则,全面推行日常养护包养到人的养护办法。 第六条 交通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公路养护计划,确定年度养护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以及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实施。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及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应做到生产工作有计划,操作有规程,任务有指标,消耗有定额,质量有检查,考评有奖惩。 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逐年上台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交通局设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各乡(镇)设农村公路管理所,各村设公路管护员。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全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及承包养护任务的包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求;遵守局、站、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上级要求,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勘测预算农村路网建设工程及大中小修工程、水毁恢复工程,经县交通局审核确定后组织实施。 三、搞好本辖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保护路产路权,维护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 四、文明养路,安全施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展文明路段。 五、搞好路况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养护质量、工程质量的指导、检查、评定、初验工作,搞好养护考核和合同兑现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养护经费使用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上级财政补助和县、乡、村三级自筹,上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县交通局;县上用于养护的资金,由县财政局对口县交通局;由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年初的养护计划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报县交通局审批后,按季度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直接分发给包养单位或个人。 乡村两级配套支付的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应根据乡村两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与包养人签订的养护合同,以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兑现。 第十条 养护经费的使用,应坚持“全面养护、突出重点,总量控 制,分乡镇实施”的原则。 主要包括日常养护费、后勤保障费、大中小修工程费、突击性修护费和管理费五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划分 县公路管理站站长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是本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养护工作的管理程序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在县政府及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日常事务,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上级的要求,将养护计划任务下达到县道养护工程中心和各乡(镇)公路管理所,养护工程中心和各乡(镇)管 理所按照本乡(镇)情况,分解下达到各工区和行政村,由工区和行政村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由交通局下达养护工作,养护工程中心和乡(镇)管理所按照养护计划分解到工区和村,由村委会确定包养人,包养人的日常工作由乡、村两级负责督导检查。 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标准,应严格按照《乾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评定。 原则要求,每月末前五日内,首先由乡(镇)管理所组织自检,然后由县公路管理站抽检,以抽检结果为准;每季度末,县公路管理站进行全面检查,由县交通局组织力量进行抽检,以抽检结果为准。 年末,县交通局组织 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市交通局进行抽检,以市局抽检结果为准。 公路包养人要加强路产路权的维护,无法解决的要报县公路管理站路政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章 考核及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为圆满完成农村公路养护任务,农村公路管理站要与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目标责任书”,按百分制考核。 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村管护员补助、奖金,要与养护质量等六项指标的得分挂钩。 具体规定为: 一、公路养护:主要内容包括包养合同签订率、行道树栽植管护、砂砾路备料、日常养护检查评定达标率。 好 路率、综合值检验评定等。 ( 40分) 二、公路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上级补助政策落实情况等。 ( 20 分) 三、安全生产:主要是施工安全、巡路安全、行车安全等。 ( 10 分) 四、路政管理:主要是无路障、无侵占、无损坏,路政案件无漏报。 ( 10分) 五、工作纪律:农村公路管理站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坐阵工地,现场指导,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无故脱岗三次,停职检查。 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工作人员,平时根据工作实际,督促养护工完成养护任务,有工程的乡(镇)要坐阵工地,搞好路网建设。 养护考核应按要求检查评定;每月按时参加所长例会,缺会者酌情扣分。 ( 10 分) 六、精神文明建设,站办公室、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办公室、各养护工区院落整洁,达到准军事化标准;管理人员、养护员工说话和气,礼貌待人,提高公路管理人员及道工的社会声誉;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不作违反政策、损害群众利益的事;做好对养护员工的培训工作,搞好农村公路养管工作的宣传报道。 ( 10 分) 第十四条 为充分调动各乡(镇)管理所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达标创优,乡(镇)与乡(镇)之间,养护员工之间,应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劳动竞赛的办法及名次, 主要按上述百分制考核得分确定。 奖项设红旗管理所、标兵道工两项。 每季度考评获得前三名的为红旗管理所,获得红旗管理所的,县站给予一定的奖励。 年终全面考评以季度排名加权平均,对政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奖励范围是县、乡、村三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养路员工。 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应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乾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划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计划的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进一 步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全面提高养护质量,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乾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计划,每年度开始前予以确定,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一、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编制,报县交通局审核,市公路局审批。 批准后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实施。 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审核,报县交通局批 准后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组织实施。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实行分级编报,统一管理,统一实施。 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农村公路管理站编制;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统一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报县交通局审核,报市公路局审定,由市交通局报省公路局审批,纳入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具体实施。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主要由市、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具体安排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 7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35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 1000 元。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主要由省级财政和汽车养路费安排。 具体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 60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 1000 元。 除省上的专项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市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条 列入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大、中修工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以招标方式确定有养护资质的专业队伍养护;投资额在 50 万 元以下的大、中修工程和小修工程,可采用承包方式委托有经验的专业队伍养护;招标结果报备县交通局。 日常养护由养护中心或公路沿线村民按合同计量承包完成。 第七条 养护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教学乾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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