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作业指导书内容摘要:

足的条件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15 有相应资金 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公司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小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及国家计划外燃料供应合同,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技术改造(包含技术类合同)单项合同估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 大修理工程、小型基建工程合同估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 设备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 15 万元以上的,批量采购15 万元以上的。 国家计划外燃料供应单份合同估价 20 万元以上的。 以上各项无合同估价的,上级单位下达项目费用或公司计划费用视 为合同估价。 三、招标申请 承办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招标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 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进入招标程序。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1)投标邀请书。 ( 2)投标人须知。 ( 3)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16 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 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项目或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4)合同主要条款。 ( 5)投标文件格式。 ( 6)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7)技术条款。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 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8)设计图纸。 ( 9)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 10)投标辅助材料。 ( 11)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承办部门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12)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项目或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主体施工项目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17 ( 13)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 14)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 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15)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 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 16)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 17)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承办部门召集招 标文件审查会,会同招标管理办公室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招标领导小组签发招标文件。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18 承办部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承办部门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3)交货的地点和 时间或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六、资格审查与入围企业短名单确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或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 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9 (1) 资格预审邀请书; (2) 申请人须知; (3) 资格要求; (4) 其他业绩要求; (5) 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6)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 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查。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 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20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 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承办部门召开资格审查会,确定入围企业短名单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七、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文件仅售给通过公开招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或者通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合格而被邀请的并且愿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 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21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八、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承办部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承办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 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九、现场勘察、答疑 发售招标文件后,承办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两阶段招标程序 22 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 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 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十一、关于标底的规定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 ,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四部分 投 标 一、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 23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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