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建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工程学院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黔西南州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 职能,不断改进行政管理机制体制,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依法行政和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的工作效率、效果、效益等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全州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实行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依靠群众、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下列情况实行效能监察: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 (五)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六)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工作推进的情况; (七)实施政务公开的情况; (八)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情况; (九)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运转、协调的情况; (十)建立和执行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一)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方面的情况; (十二)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评议评估。 组织 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评议评估; (二)受理投诉。 畅通投诉渠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在工作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提前介入。 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等事项提前介入监督,重点就合法性和实施方案予以审查; (四)现场监督。 对前项涉及事项的实施过程,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