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内容摘要:

,并提供以下材料: ( 一 )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 卡 ) ; ( 二 ) 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 三 ) 质押股票的权利证明文件以及其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业绩; ( 四 )担保公司 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开户行客户经理部调查。 主要内容是: ( 一 )公司法人与自然人 财务风险的调查认定。 调查 公司法人与自然人 是否按照第八条的规定控制财务风险; ( 二 ) 贷款用途调查认定。 公司法人与自然人 申请股票质押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不得向客户融资。 ( 三 ) 质押的股票风险调查认定。 向证券登记机构核实股票的真实合法性。 担保公司 接 受 公司法人与自然人 质押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不得接受以下股票作为质押物: ; 6 个月内价格的波动幅度 ( 最高价 /最低价 ) 超过 200%的股票; ; 、除牌或特别处理的股票; , 公司法人与自然人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 公司法人与自然人 质押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已超过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 10%的部分; 担保公司 已经接受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 10%的股票。 ( 四 ) 拟定质押贷款金额。 开户行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调查内容,根据贷款质押率确定贷款金额。 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 60%。 计算公式为: 质押率 =贷款本息 /质押股票市值 质押股票市值 =质押股票数量 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质押贷款金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开户行信贷管理部审查。 主要内容是: ( 一 )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 ( 二 ) 依据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质押股票的合规合法性,向总行查询第三款 7 项规定的内容; ( 三 ) 质押贷款金额确定的准确性。 第 十八条 开户行行长审批。 开户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根据信贷部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 开户行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同 公司法人与自然人 签订借款合同( ABCS〔 2020〕 1001 号 ) 和权利质押合同 ( ABCS〔 2020〕 2020 号 )。 如有必要,在签订两项合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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