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管理手册(第三稿内容摘要:

委综述,对通过的项目形成会议决议,深圳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手册 17 交由评审会主任签字后,作为对项目进行担保的依据形成批文,下发执行。 具体评审办法见《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十条 经评审同意担保的项目,由担保业务部 (或支公司 )办理相关的担保手续。 第六十一条 对 在上述四级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 ,项目经理应及时发送《致客户函》(附件 )通知客户。 第六章 风险控制手段和反担保措施 第六十 二 条 办理担保业务应根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 ,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切实把握好被担保人的“核心资产”,确定严密的风险控制手段或反担保措施并在业务办理全过程不折不扣地实施。 第六十三条 凡我公司担保的企事业单位 (经董事会研究同意的特殊客户除外 ),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向各担保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并同时提供其个人主要财产清单、配偶同意意见书等资料,反担保合同须 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六十四条 反担保措施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典当。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各担保公司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各担保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各担保公司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各担保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深圳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手册 18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被担保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房地产作为反担保财产,直接将产权过户到各担保公司或指定人名下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公司可直接拥有该项财产的担保形式。 第六十五条 反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一节 保 证 第六十六条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担保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保证人。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 只接受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须向各担保公司书面承诺承担不可撤消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 (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不接受下列单位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已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经济实体除外; (三)企 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四)企业负债和或有负债合计额超过其净资产 4 倍的非金融企业(专业担保公司除外),以及超出规定担保限额和担保范围的金融企业; (五)本公司禁止作为保证人的其它企业或组织。 深圳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手册 19 第七十条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下列投资或隶属等关联关系时,须从严审查保证人资格,审慎接受其保证。 (一)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同一自然人担任; (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为母子公司关系(对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能接受); (三)与债务人两者 董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相同; (四)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十一条 保证人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 (二)担保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经过审计的最近三个年度及最近连续数期财务资料。 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各年度及最近连续三期财务资料; (五)为其它企业或个人未结清债务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或无债务担保证明书; (六)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或无关联关系证 明书; (七)保证人有权机构批准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依照企业章程担保行为不需批准的除外);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十二条 保证担保的调查: (一)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保证担保的调查;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人资格的合法性,保证人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代偿债务能力等; (三)在保证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业务经营部门要指定两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 深圳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手册 20 (四)调查完成后要形成反担保调查报告(或在担保调查报告中明确反担保调查情况),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 担保调查报告要提交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十三条 保证担保的核实: (一)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对保证担保进行实地核实; (二)担保核实的主要内容为担保条件的一致性、担保手续的合法性和担保行为的自愿性; (三)在担保核实中要坚持主辅核保人制度,即业务经营部门和管理部各指定一名人员进行核保,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核保人; (四)核保完成后要制成核保书,由保证人当面签章确认。 参与核保人员均应在核保书上签字。 对在保证担保中担保行为进行公证的,可用公证书代替核保书。 核保书(或公证书)要作为重要法律文件归档管理。 第七十 四条 保证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一)管理部门负责保证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充足性; (三)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业务及反担保条件的审批。 反担保条件获批准后,业务部负责与保证人签定保证合同。 反担保条件未获批准的,须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反担保,并按程序重新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七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须明确为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担保 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五)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七十六条 对一笔业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如物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涵盖无论抵押、质押权是否实现,深圳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手册 21 因代偿而导致的全部债权及费用;如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十七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各担保公司或债务人对担保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展期、转期等)均应事先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重新签定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发生重组、兼并、分立等情况时,应要求改制后的新法人承担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重新签定保证合同。 如新法人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各担保公司应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 否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本公司权益。 第七十九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 第八十条 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自然人 ,其保证合同必须经公证或 律师见证。 第二节 抵 押 第八十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十二条 禁止接受下列财产设定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深圳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手册 22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 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国家所有的市政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财产; (六)租用的财产; (七)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八)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九)国家机关的财产; (十)违法违章建筑; (十一)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十三条 对抵押的其他规定: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的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须同时抵押;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该土地上建筑物等抵押的,该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评估价值中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等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评估价值中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四)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 第八十四条 抵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本公司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第八十五条 抵押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 (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手册 23 (三) 经过审计的抵押人近期财务资料; (四) 抵押物权属证明; (五) 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须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六) 抵押人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七) 抵押物清单、保险凭证、租赁情况等证明文件。 第八十六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 (一)抵押物必须经我司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业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进行深入分 析,提出修正意见; (三)业务部门要根据评估报告和修正意见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价值; (四)最终确定的抵押物价值不得高于有权部门或机构的评估价值。 第八十七条 抵押担保的调查: (一)业务部门负责抵押担保的调查; (二)调查内容包括现场调查抵押物状况、核实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复测抵押物价值、核实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情况; (三)在抵押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业务部门要指定两名人员进行调查,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 (四)调查完成后要形成抵押调查报告(或在业务调查报告中明确抵押调查情况),参与调 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抵押调查报告要提交管理部门审查。 第八十八条 抵押担保的审查和审批: (一)管理部门负责抵押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查内容主要为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充足性和抵押财产的易变现性; (三)抵押担保获批准后,业务部门负责与抵押人签定抵押合同。 在抵押合同生效前,不得办理出保手续。 第八十九条 抵押率的确定: 深圳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手册 24 (一)抵押率是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 (二)要根据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业务情况、业务期限、风险程度、抵押物业性质、抵押物变现能力及价格 变动趁势等因素债务人和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率; (三)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 70%; (四)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 60%; (五)以专用机器设备和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最高不得超过 50%。 第九十条 抵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评估价值、抵押率、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等;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 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五)抵押物权属文件的保管方式; (六)抵押物遇险后的处理程序及获赔后结清债务的方式。 第九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并到期的、在最高余额下的所有业务均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 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时,业务部门要严格控制抵押起止时间和最高余额。 第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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