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书供个人居住租赁房屋参考内容摘要: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累计不超过 3 个月的租金。 第 23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 20%计算。 第 24条 租赁期间 ,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 25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满搬出房屋时,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 26 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 27 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 知甲方。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 20%计算。 第 28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 29条 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 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 超过 7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 30 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 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 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 30 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 搬迁后 7 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 31 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 32 条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 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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