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关系中管制与自治的博弈——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谈起内容摘要:

人单位成本增加 ,损害劳动者从企业获 得的福利和就业机会 ,带来净经济损失 ,其总体的正面社会 效益 低于其负面社会效益 . 三 ,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劳动关系中管制与自治的关系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兼有公法与私法的特征 .劳动法出于保 障劳动者生存利益的需要 ,将一部分内容规定为强制性规范而使 劳动法具有公法的特征 ,这部分内容应当成为劳动关系的底线性 规定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劳动力支配权与劳动报酬的交换 ,使劳 动关系仍需保留任意性规范 ,也使劳动法具有私法的特征 .这种 私法特征给出了一个相对灵活的空间 ,也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 础 .【 2]劳动法是介于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的第三法域 ,在这个法 域中 ,国家的有形之手有时会 越过公域的界限 ,个人的利益有时 会超出私域的界限 ,因此就出现了政府管制和企业自治这两种力 量的较量 .具体而言 ,国家出于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权益的保 护 ,对劳动关系中的一些制度做强制性的规定 ,却在一定程度上 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而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的 经济主体 ,有着天然的趋利性 ,一个企业在实现自治的同时 ,必 然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这就免不了在某种程度上损害劳动者的 权益 ,这就是国家管制和企业自治的矛盾所在 .在劳动关系的调 整体制上 ,是强化政府 ,建立国家高度管制的用工体制 ,还是强 化社会 ,努力实现 以自治为主的劳动关系调整 ,理论界出现了两 种解读视角 . 国家管制并不意味着完全排斥企业的自治 ,两者虽然有着相 互排斥的一面 ,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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