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邑工商行政管理局内容摘要:

正的,处以 2020 元以下的罚款。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38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罚款、吊销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 拒不办理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12 39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 (十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 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40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41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 警告、罚款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42 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43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 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 警告、罚款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44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警告、罚款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 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13 45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 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46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扣缴执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 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47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罚款、吊销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属于公司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 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48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罚款、吊销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属于公司的,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属于分公司的、非 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49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 ,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机管理规定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 ,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机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14 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50 无照 经营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 (商品 )等财物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5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 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52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15 53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 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 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 (商品 )等财物,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 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第 (五 )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16 54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55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警告、罚款、吊销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拍卖 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56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57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58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59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 17 60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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