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内容摘要: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 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5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202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点五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同上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1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13 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处以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26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 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1984年 9月 20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2020年 2月 28日修订) 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1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 5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 1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5 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违法经营额 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2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 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27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47号, 1986年12月 2日公布,2020年 4月 24日修订 )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 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年2月 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 3月 1日公《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省级有价值的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一至三倍的罚款 省级名录的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五至八倍的罚款 15 布) 于实物价值 10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其产品、世界名录的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八至十倍的罚款 29 违反规定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3年9月 17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1993年 10 月 5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10倍以下的罚款。 省级有价值的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一至三倍的罚款 省级名录的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五至八倍的罚款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其产品、世界名录的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八至十倍的罚款 30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 院令第 204号 ,1996年 9月30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 以下的罚款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其产品、世界名录的动物及其产品 处以 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 倍 以下的罚款 31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同上 第 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32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 品零售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1991年 6月 29日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1997年7月 3日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总额不足二万元的,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总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总额五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3 从 事 生猪 产品 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 餐 饮服 务经 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38号,1997年 12月 19日公布, 2020年 12月 19日国务 院第 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20年 5月 25日国务院令 525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 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3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连续实施违法行为不足三个月,但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连续实施违法行为在三个月以上,但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 点五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7 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34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 、 进口、批发、零售 单位 ,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1号,2020年 12月 25日公布 ,根据2020年 3月 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 品 管 理 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 、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法经营额 1万元以下,单位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 可以处个人 万元至 2 万元,单位 1万元至 5万元的罚款。 个人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单位 2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 5倍的罚款。 个人违法经营额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单位 4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6 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法经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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