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大 于 60 米。 ( 2)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城市 主要 河道两侧建筑高度与建筑至蓝线距离之比值(高退比)不宜大于 1:1,新建地区不宜大于 1:(城市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六章 公共设施 配套 第三十六条 公共设施的分级 按 市 级、居住区 级 和居住小区 级 三 级配置。 第三十七条 公共设施应根据 城乡规划 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 州 和 市(县) 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11 第三十八条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行政办公设施 规划用 地指标应 符合 人均规划用地 —。 第三十九条 规划中宜保留原有的文化娱乐设施,规划新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应选址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交通方便的地段。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 人均规划用地 — 人 的规定 , 其中,具有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不得低于表 61的规定。 表 61 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设施类别 广播电视和出版类 图书和展览类 影剧院、游乐、文化艺术类 占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 10 20 50 第四十条 新建体育设施用地布局应满足用地功能、环境和交通 疏散的要求,并适当留有发展用地。 群众性体育活动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 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 符合 人均规划用地 —。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设施 ( 1)医疗卫生设施 用地布局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 、 交通便利的地段。 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城市边缘地区的下风方向。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应符合 4— 5 床 /千人 的规定。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62 的规定。 表 62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人均规划用地( m2/人) — — ( 2) 疗养院规划用地宜布局在自然环境较好的地段,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 表 63 的规定。 表 63 疗养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床位数(床) 50— 100 100— 300 300— 500 规划用地( hm2) 1— 3 3— 6 6— 9 第四十二条 社会福利设施 ( 1)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64 的规定。 12 表 64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人均规划用地( m2/人) — — ( 2)老年人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 标,应符合表 651 和表 652 的规定,并纳入相关规划。 城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应满足老年人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 表 651 和表 652 中相应指标的 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表 651 老年人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 指标 项目名称 基本配建内容 配建规模及要求 配建指标 建筑面积( m2/床) 用地面积( m2/床) 老年公寓 居家式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保健服务用房等 不应小于 80 床位 ≥ 40 50— 70 市(地区)级养老院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健身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不应小于 150 床位 ≥ 35 45— 60 居住区(镇)级养老院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不应小于 30 床位 ≥ 30 40— 50 老人护理院 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用房等 不应小于 100 床位 ≥ 35 45— 60 注:表中所列各级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的每床位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 表 652 老年人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 项目名称 基本配 建内容 配建规模及要求 配建指标 建筑面积( m2/处 ) 用地面积( m2/处 ) 市(地区)级老年学校(大学) 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专业教室、阅览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 1)应为 5 班以上; ( 2)市级应具有独立的场地、校舍 ≥ 1500 ≥ 3000 市(地区)级 老年活动中心 阅览室、多功能教室、播放厅、舞厅、棋牌类活动室、休息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应有独立的场地、建筑,并应设置适合老人活动的室外活动设施 1000— 4000 2020— 8000 居住区(镇)级老年活动中心 活动室、教室、阅览室、保健室、 室外活动场地等 应设置大于 3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 300 ≥ 600 居住区(镇)级老年服务中心 活动室、保健室、紧急援助、法律援助、专业服务等 镇老年人服务中心应附设不小于 50 床位的养老设施;增加的建筑面积应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小于 35m 每床用地≥ 200 ≥ 400 13 面积不小于 50m2另行计算 小区老年活动中心 活动室、阅览室、保健室、室外活动场地等 应附设不小于 15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 150 ≥ 300 小区级老年服务站 活动室、保健室、家政服务用房等 服务半径应小于 500m ≥ 150 — 托 老所 休息室、活动室、保健室、 餐饮服务用房等 ( 1)不应小于 10 床位,每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20m2; ( 2)应与老年服务站合并设置 ≥ 300 — 注:表中所列各级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的每床位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 ( 3)残疾人康复设施应在交通便利,且车流、人流干扰少的地带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66 的规定。 表 66 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规划用地( hm2) — 1 1— ( 4) 儿童福利院设施宜邻近 居住区选址 , 儿童福利设施单项 规划用地指标 应符合 — 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 服务 设施的设置 ( 1)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及 其它 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 设施的设置 应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 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 2020 年版) 执行。 ( 2) 居住区 级 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功能与 商业服务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 形成居住区级 或居住小区级 公共活动中心。 第四十四条 基础教育设施 ( 1)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00 米,小学服务半径宜为 500 米,中学服务半径宜为 1000米。 ( 2)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 67 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 68 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14 表 67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 4 高级中学 30 2 初级中学 18 1 小学 18 幼儿园 9 表 68 中小学、幼儿园 用地标准 表 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平方米 /人) 班级规模(人 /班) 完 全中学 16 50 初级中学 小学 12 45 幼儿园 13 30 ( 3)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50 米 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中小学、幼儿园正门及主体建筑两侧各 30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4) 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 24— 60 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 24— 48 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 9— 24 班。 第七章 道路交通 控制 第四十五条 道路 ( 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等划分为 四 级,即 快速路、 主干道、次干道 、 支路。 ( 2)快速路 是 联系城市各组团的机动交通主干线, 应与两侧城市隔离, 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 ( 3) 主 干道是 联系城市各 主要 功能 区 的 交通 性 干道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 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 隔带宜连续,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 机动车出入口。 ( 4) 次干道 是城市内部区域间联络干道,兼有集散干线交通和服务地区交通功能 ;支 15 路 为次干道与街坊路的连接线, 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作用 , 以服务功能为主。 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在用地周边次干道及支路上安排。 ( 5) 不同规模的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不同,建议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 95) 执行。 第四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 ( 1)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 、 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 2) 平面交叉口 需 设置展宽段 并增加车道条数时, 每条车道宽度宜为 ~ 米,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 50~ 80 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 30~ 60 米。 ( 3) 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为保证行人交通的安全, 人行横道 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全岛。 ( 4) 城市道路应设置 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 5) 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 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 6) 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的需要设置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时,天桥的净高不得小于 5 米,人行 地下通道 净空不得小于 米。 第四十七条 城市桥梁 城市 桥梁 断面 形 式及总宽度应与道路相同 , 大、中桥断面 形 式中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 1 米。 第四十八条 公交场 站 ( 1) 公交场 站 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 2) 规 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靠站 ,站点要求错位布置 ,应在车辆前方向迎面错开 30 米。 同侧停靠站的间距宜为 500 米至 800 米。 港湾式停靠站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 25 米,宽度不宜小于 米。 ( 3) 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 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 道路 平面交叉口附近。 16 ( 4)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 71 的规定。 表 71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场站类型 规划面积标准( m2/标准车) 首末站 80~ 120 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70~ 110 修理厂 30 合计 180~ 260 第四十九条 停车场(库) ( 1) 新建建筑,必须按附表 72 所列要求配置相应的自行车 、机动车 停放场 (库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扩 建、改建建筑,其扩、改建部分按附表 72 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表 72 停车泊位配建指标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 标准车位数 (非机动 车 ) 新区 旧区 住宅 每户建筑面积 90㎡ 车位 /100 ㎡ 住宅 建筑面积 ≥ ≥ ≥ 2 每户 建筑面积 90-144 ㎡ 车位 /100 ㎡ 住宅 建筑面积 ≥ ≥ ≥ 2 每户建筑面积 144㎡ 车位 /100 ㎡ 住宅 建筑面积 ≥ ≥ 1 保障性住 房 车位 /每户 ≥ ≥ 2 综合商住楼 车位 /100 ㎡住宅建筑面积 ≥ ≥ 1 旅馆 星级宾馆 车位 /100 ㎡建筑面积 ≥ ≥ 2 一般旅馆 车位 /100 ㎡建筑面积 ≥ ≥ 3 饭店 车位 /100 ㎡建筑面积 ≥ 2 ≥ 2 办公楼 行政办公 车位 /100 ㎡建筑面积 ≥ ≥ 4 商务 办公 车位 /100 ㎡建筑面积 ≥ ≥ 2 商店 大型商业 车位 /100 ㎡建筑面积 ≥ ≥ 7 17 超市 车位 /100 ㎡建筑面积 ≥ ≥ 10 农贸市场 车位 /100 ㎡建筑面积 ≥ ≥ 10 专业市场 车位 /100 ㎡建筑面积 ≥ ≥ 7 体育馆 ≥ 4000 座 车位 /百座 ≥ 3 ≥ 30 4000 座 车位 /百座 ≥ ≥ 20 体育场 ≥ 15000 座 车位 /百座 ≥ 3 ≥ 25 15000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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