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 申请人 撤回申请。 — 8— 第七章 微型企业变更审查 第 十八 条 微型企业 申请变更登记时,微企科应对申请变更事项是否影响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查 ,并 提出是否准予变更的意见。 第十九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应符合 企业登记相关规定外, 还应符合 以下条件。 (一) 企业名称: 应与所从事的行业相符 ; (二)企业住所: 应满足经营活动的需要; (三)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事 务 执行人 : 只能 由 符合创办微型企业条件的 “九类人群” 担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得变更 ; ( 四 ) 注册资金、投资额 :有限责 任公司、合伙企业“九类人群”的股份、投资额只能转给其它符合创办微型企业条件的“九类人群”;微型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投资额后,总额不得超过 10万元,且“九类人群”所占比例 不得低于 50%; 微型企业 有正当理由 减少注册资金、投资额后,“九类人群” 的 出资额不得低于 本企业所获 财政补助资金 数 额,且在总额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 50%; ( 五 ) 经营范围: 应与申请从事的行业相符,在创业评审前可根据本人申请进行变更;创业评审后审请变更经营范围的,应与原申请行业属于同一级或高一级重点产业; 第 二十 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 微企科应根 据具体情况 重点审查以下 内容 : — 9— (一) 申请人是否符合“九类人群”身份,是否具有创业能力; (二)“九类人群”经营者的出资额是否少于总出资额的 50%; (三)经营场所是否属实,并符合经营需要; (四) 经营设备设施是否 符 合经营需要; (五)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是否超过 10 万元; (六)从业人数是否超过 20 人; (七)经营范围是否属于重点产业; ( 八 )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 二十 一 条 微型企业变更审查的程序 (一)工商所受理微型企业变更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情况记入微型企业实地检查表, 由巡查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 (二)工商所长对实地检查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局微企科; (三)微企科根据实地检查情况 审查申请事项是否 符合微型企业变更登记的相关条件。 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 ; 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修改 或更正 后重新申请;不符合条件,且告知后申请人不予修改或更正的,撤消微型企业扶持资格;对涉嫌违法的依法调查处理; (四)注册登记科凭微企科签署意见的 《 微型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审核表 》及 相关登记资料办理变更登记。 跨区县迁移的应由转入地和转出地微企科分别签署意见。 — 10— 第八章 微型企业注销审查 第 二十 二 条 微型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微企科应对微型企业注销事由 进行审查,并 提出是 否准予注销 的 意见。 第 二十 三 条 微型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 微企科 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 申请注销事由是否真实; (二) 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三)经营设备、设施情况; ( 四 ) 企业经营情况。 第 二十 四 条 微型企业注销审查 的程序 (一) 微型企业提出注销申请后,工商所应对其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情况记入微型企业实地检查表,由巡查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 ; (二) 工商所长对实地检查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局微企科; (三) 微企科根 据实地检查情况审查微型企业注销事由,对财政资金使用完结,注销事由真实合理的 交登记部门 办理注销登记;对财政资金结余,注销事由真实合理的 将 剩余资金 退回财政后 , 交登记部门 办理注销登记;对注销事由 不真实不合理涉嫌 骗取补助资金 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章 微型企业吊销审查 第 二十 五 条 微型企业 违反 法律法规 ,依法应被 吊销 的,由区县局微企科先行审查, 并报区县微企办在吊销前作出撤销微型 — 11— 企业扶持资格的决定。 第 二十 六 条 在对微型企业作出吊销决定前,微企科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 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 机器 设备情况; (三)微型企业经营情况; 第 二十 七 条 微型企业吊销审查的程序 (一)微型企业登记机关对微型 企业拟作出吊销决定前,应由微企科对微型企业进行吊销 审查; (二) 微企科 应根据吊销事由对微型企业进行撤销微型企业扶持资格的 审查, 待财政扶持资金退还。微型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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