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然环境,制止风沙侵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园区防护林带及其它林带。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临时用地的,须报 园区管委会 批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临时许可证》。 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使用期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期内因规划调整,必须服从规划,清场退出。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 二十 三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其隶属关系,在园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永久或临时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外装修工程 (含临时 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单位必须自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前一阶段已提供的项目除外;实行审批制的 政府 投资项目需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 及涉及消防、人防、环保、通讯、供水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书 向 园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递交申报材料。 6 ㈡ 园区规 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报文件齐备后对所报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 ㈢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 、工程中标通知书 向园区 管委会 递交申请报告,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经 审查批准后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 二十 五 条 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审查的内容: ㈠ 总图布局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原则。 ㈡ 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绿线和沿街主要建筑物退建筑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㈢ 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规模、位置、层数、高度、标高、体量、建筑密度、容积率、朝向、日照间距、防火间距、防震、通风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㈣ 主要建筑物的造型、色彩、群体组合,与周围环境、景观的协调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㈤ 地下管线的走向坐标、标高、架设方式、埋深、管线交叉、各管线主管单位提供的接口位置及管线综合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满足施工图拆分设计要求。 ㈥ 围墙形式、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认真按照园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 图纸和许可证件注明的规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私自挪动位置,改变建筑物的面积、层数、高度、平面、立面、室内外标高和外装修要求。 确因实际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申请园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转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可改变施工。 第二十七条 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与道路工程的建设 7 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 第二十八条 园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建设工程进行以下管理: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 6个月内,向 园区 管委会 申请办 理开工许可证。 园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发给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并安排放线,建设工程基槽开挖完后,由园区测绘部门验线无误,核发建筑开工许可证。 逾期未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施工时施工现场应树立标志牌,标明建设有关情况。 ㈡ 施工期间按照工程进度 ,进行必 要的查验。 ㈢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拆除建筑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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