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监督、管理等职责。 在工程的预、结算过程中 无需送财政投资评审,直接由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内审, 项目主管单 位将 审查结果下达至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门,审查结果作为财政安排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之一。 审查费用在 项目主管单位 的年度部门预算内解决。 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 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 十 五 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 ( 含 建设 17 管理单位或 代建 单位 ) 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 职责 : (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范围 及时报送 评审项目 ,在 规定时间 内 向 财政投资 评审机构 提供 或 补充 评审所需资料 及相关证明 ; (二)如项目建设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 三 ) 配合 财政投资 评审机构 做好 调查 取证工作 ; ( 四 ) 确认 评审 结果 ; ( 五 ) 应 在 采购 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对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 ( 六 )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 ( 七 )对所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 完整性 负责。 说明: 本条是 关于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 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如项目建设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精心组织项目的管理、建设、维护和资金使用的工作。 按照评审的要求,将资料准备充分, 齐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应配合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对评审意见进行核对并确认评审结果,最后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点 评审 18 结果即指结算评审结果。 因项目实施单位(含建设单位)原因予以退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报审工作,根据退审的原因,重新补充完善资料,组织好配合评审的相关人员,协调处理好项目实施各单位的意见,力求尽快完成项目的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资金安排和支出的进度和效率。 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 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 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审核;(二)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将竣工图、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三)对评 19 审机构送达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五)配合评审机构做好核实取证工作;(六)对所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三)应当刚刚评审结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 三 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 十 六 条 【项目送审条件】 项目 送审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概算: 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 有特殊情况不能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的 应 报 财政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 ( 3000 万以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 ( 3000 万以上) 及相关资金安排文件 已批复 , 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步设计通 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概算资料已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 施工图 预算: 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项目为单 20 位送审,否则应 报 财政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及概算 或 项目支出预算 已批复, 按规定 施工图 设计需 通过 相关技术部门 审查 的已通过审查 , 预算资料已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 工程结算: 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送审, 项目 通过竣工验收 ,结算 资 料 已按要求 准备 充分,完整。 (四) 竣工财务决算: 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 工程结算 已经财政投资评审 ,决算 资 料 已按要求 准备 充分、完整。 (五) 项目 支出预算 : 按财政部门当年的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审 ,评审材料 已按要求 准备齐全。 在项目支出预算立项的项目 启动时 无需进行 项目 概算评审,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 说明: 本条是 关于项目送审应达到怎样的条件才能给予评审的条款。 分别就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阶段提出送审要 求。 其中项目概算一般应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不能将一个立项项目分成多个概算送审,否则即无法控制项目概算的总投资,是否超项目立项或可研批复 也无法确定 , 同时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是以项目总投资为计费基础的,分开评审 不好准确计算 此类 工程建设其他费的费用。 对于有特殊情况不能以一个立项 项目为单位送审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 目前项目立项分在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和在财政部门立项两部分,在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施行,应报送概、预、结、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 ; 在财政部门 通过项目支出预算审核 立项的, 项目启动时 无需进行 项目概算评审,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工程竣工 后再 进 21 行项目结算的评审。 项目支出预算批复文件指在财政部门立项批复的文件,等同于财政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第 十 七 条 【 申请 评审】 申请人申请评审应符合 下列程序 : (一) 项目建设单位 向 财政投资评审受理 机构 递交 预受理申请, 预受理 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财政投资评审 预受理 申请表; 2. 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3. 送审资 料。 (二) 财政投资评审受理机构应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审核 完毕 ,符合受理条件的 出具预受理通知。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退回整改。 (三) 项 目建设单位将 预受理通知 及预受理 申请表 报至 项目主管 单位审核, 项目主管 单位 应 自 收 到项目建设单位 申 请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向 财政部门 提 交 财政投资 评审 申请 函 , 预受理通知及评审预受理申请表作为申请函附件。 说明: 本条是 关于评审申请程序的条款 ,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 申请前 应完成备齐送审资料 的工作 , 申请时需完成 填写申请表单,提交评审申请 函 等工作, 其中按要求 提供 的送审 材料 非常 重要。 根据送审程序,首先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评审要求向 评审受理机构 提 交 评审申请 受理表及送审材料 ,填报 本条第 (一) 点规 定的 材料 1: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申请 受理 表及材料 2: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评审受理机构盖章预受理后,报 项 22 目主管部门 审核,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 向财政部门填报 本条第 (一) 点规定的 材料 3: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将材料 1,材料 2 附于后。 未按此要求报送的项目视为达不到评审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材料1材料 3 作为本办法说明的辅助材料附于后,一并征求意见。 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点: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第九条第 (二)点:(一)…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 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审核;(二)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将竣工图、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 …。 第 十 八 条 【 受理 评审】 受理评审申请应符合以下程序 : 财政部门 自 收到评审申请 函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审 核 , 符合受理条件的 下达 正式受理 评审 及委托评审 的通知, 达不到评审受理条件的 下达 不予受理 通知。 说明: 本条是 关于受理评审工作程序的条款 ,对财政 部门 在此阶段的 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 期间应完成 核定送审受理条件、 决定是否受理 、 下达 受理 评审通知 等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申请评审 前将拟送审的资料准备充分、齐全,接到评审委托通知后立即将材料送至评审受理机构,评审受理机构指财政部门本身或受其委托评审的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受理机构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审核,符 23 合受理条件的自送审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评审资料将予退回。 如需重新送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整理材料,准备充分、齐全后按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申请程序重新报审。 依据: 《财 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点: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第(二)点: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第十 九 条 【评审 初步意见 时限要求 】 在送审资料齐备情况下, 项目评审应 按 以下规定时限 内 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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