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的存入应设置银行帐户,该银行帐户专项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查询。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 1998 年 10 月 1 日后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业总投资的 2%缴交维修基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 1998 年 9月 30 日前核发的,购房者应按售房款的 2%缴交维修基金;除购房业主外,其他业主应按同一物业售房均价的 2%缴交维修基金。 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以优惠价格购买的解困、安居、经济适用房的维修基金,业主应按同等同类物业售房均价的 2%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 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计入物业成本;未计入成本的,向购房人另行计收。 维修基金计入成本的,建设单位应在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存入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帐户。 维修基金另行计收的,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书面约定,代为收取,将维 修基金存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物业小区(大厦)交付使用(含部分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未售出空置部分物业的维修基金缴交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条 维修基金由业主缴交的,业主应自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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