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成立内容摘要:

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 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 这里还必须明确指出,按 CIF 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 此外,对于卸货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CFR 的变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 CIF。 四、 FCA FCA 是 Free Carrier („„ named place)的缩写,意为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 它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 11 算完成交货义务。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 《 2020 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 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它地点交货,卖方则不负责卸货。 (一 )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 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 (2)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 )使用 FCA 时应注意的事项 2. 关于指定承运人的问题 根据《 2020 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于订立运输合同。 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五、 CPT CPT 是 Carriag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的 )。 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根据《 2020 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 (一 )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 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从装运地至目的地的通常运费。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 买方的基本义务 (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2)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12 (二 )使用 CPT 应注意的事项 1. 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 2. 关于 CPT 与 CFR 差异的问题 从 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 CPT 和 CFR 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分别按这两种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都包括运费,故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运输,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地,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则都由买方负担,它们都属装运地交货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装运合同。 但这两种术语也有不同之处, 如 CFR 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 CPT 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此外,在交货的具体地点、费用和风险划分的具体界线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六、 CIP CIP 是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缩写 ,意为运费 、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的运费,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和支付保险费,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根据《 2020 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 (一 )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1)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 买方的基本主义务 (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2)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二 )使用 CIP 应注意的事项 1. 关于保险的问 题 如未约定险别,卖方也应按惯例投保最低限度的险别。 保险金额一般在合同价格基础上加成 10%投保,如有可能,卖方应按合同货币投保。 按 CIP 条件成交,是否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及民变险,由买方决定,卖方并无加保此险的义务。 但若买方要求加保,卖方应予办理。 不过,加保此险的费用,如事先未约定计入售价中,则应由买方另行负担。 2. 关于 CIP 与 CIF 差异的问题 上述解释表明, CIP 等于 CPT 加保险费,或者等于 FCA 加运费和保险费。 CIP 与CIF 这两种术语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在其价格构成因素中,都包括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 费,故卖方都应承担安排运输、保险的责任并支付有关的运费与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都属装运地交货,其合同性质都为装运合同,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13 均由买方承担。 这两种术语的不同之处: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 CIF 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 CIP 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 此外,在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具体部位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第三节 其它贸易术语 一、 EXW EXW 是 Ex Work („„ named place)的缩写,意为工厂交货 („„指定地点 )。 它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 定的地点 (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 )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上。 而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因此,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二、 FAS FAS 是 Free Alongside Ship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的缩写,意为装运港船边交货 („„指定地点 )。 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根据 《 2020 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而这一点与以前的规定正相反,《 1990 年通则》是要求买方安排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FAS 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使用该术语与美国贸易时应注意:美国为 FAS 是 Free Along Side 的代表,意为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故而含义较广。 为此,只有在 FAS 后面加上“ Vessel”字样,例如 FAS( vessel)Seattle , 才能表示西雅图港船边交货,对此,应多加注意。 三、 DAF DAF 是 Delivered At Frontier („ „ named place)的缩写,意为边境交货 („„指定地点 )。 它是指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当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 买方须承担在指定地点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此,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来准确限定所指的边境,是非常重要的。 假如在边境上被指定的交货地的具体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的话,则卖方可在指定交货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点。 四 、 DES DES 是 Delivered Ex ship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 („„指定目的港 )。 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这其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承担船上货物交由其处置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负责卸货和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 上述内容表明,该术语与 CIF 术语存在着原则上的差别,故经常将 CIF 误称为“到岸价”。 五、 DEQ DEQ 是 Delivered Ex Quay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目的港码头 14 交换 („„指定目的港 )。 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无须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根据《 2020 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这和《 1990 年通则》的规定正相反,以前版本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 关手续,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六、 DDU DDU是 Delivered Duty Unpaid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 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无须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捐。 买方则须承担此项税捐和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贸易术语。 它要求卖方承担义务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内的指定目的地,实际交给买方。 但是进口的结关手续和关税却不是由卖方负担,而由买方负担。 这对于一些自由贸易区内以及订有关税同盟的国家间的贸易是很适宜的。 但是如果进口国是属于结关困难而且耗时的国家,买方有时不能及时顺利地完成结关手续,这样要求卖方承担结关后交货的义务,将会有一定的风险,所以,作为卖方在出口业务中采用 DDU 交货条件之前,应了解进口国海关管理方面的情况,如预计进口结关会遇到困难,则不应采用 DDU 术语。 七、 DDP DDP 是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完税后交货。 („„指定目的地 )。 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此间,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为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进口税捐。 而买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领货物。 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术语。 因为卖方是在办理好进出口报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质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他与其他在当地市场就地 销售货物的卖方并无多大区别。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 DDP 术语。 第四节 商品的价格 在国际贸易中,成交商品价格的确定是买卖双方最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价格,并切实订好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与差价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在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 (地区 )政策,并按照我们的购销意图确定适当的价格。 由于价格构成因素不同, 15 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也多种多样。 因此,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必须充分考虑影响价格的种种因素,并注意同一商品在不同情况下应有合理的差价。 所谓差价 (Price Difference)是指同一种商品由于交易条件的不同而产生的价格上的差异。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影响商品差价的主要因素是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此外,还须考虑下列因素: (一 )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二 )要考虑运输距离 (三 )要考虑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 (四 )要考虑季节性性需求的变化 (五 )要考虑成交数量 (六 )要考虑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此外,交货期的远近,市场销售习惯和消费者的爱好等因素,对确定价格也有不同程度 的影响,我们必须通盘考虑和正确掌握。 二、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各种作价办法: (一 )固定价格 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绝大部分都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地规定具体的价格,这也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 它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 (二 )非固定价格 非固定价格,即一般业务上所说的“活价”,它大体上可分为下述几种: 1. 暂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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