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运输合同范本内容摘要:

04m3; 6. 3 天然气月输送量的调整 : 在年输气量的范围内 , 托运方可根据购买、使用天然气的实际情况 , 在每月二十日以前 , 以书面形式向承运方提出对下月天然气输送量的调整要求 ( 但应在月供气量177。 5%的范围内 )。 承运方应在收到托运方书面调整要求后 , 根据实际情况 , 安排是否给予调整 , 并通知托运方。 若十五日内未给予答复 , 视为承运方同意 托运方的调整要求。 6. 4 流量控制 . .. 6. 4. 1 为保证管道的安全正常运营 , 在运转期内的任一日 , 托运方有义务控制进气点的天然气流量 , 使其尽可能等于 条所约定的日输送量 , 除非由于承运方的责任或者进气点的下游压力超过 条的规定导致托运方无法对进气点的天然气流量进行控制。 承运方有义务配合托运方履行上述义务。 6. 4. 2 为保证管道的安全正常运营 , 在运转期内的任一日 , 承运方有义务控制下气点的天然气流量 , 使其尽可能等于 条所约定的日输送量 , 除非由于托运方的责任或者下气点的下游压力超过 条的规定 导致托运方无法对进气点的天然气流量进行控制。 托运方有义务配合承运方履行上述义务。 第七条 价 格 7. 1 合同气的输送价格 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有关文件精神 , 按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气量 , 天然气由 输送到 的管道输送价格为 元 /立方米 ( 该管道输送价格中包含对管道输送中天然气的合理损耗部分的补偿 )。 价格调整 若遇国家天然气管道输送价格政策变化 , 上述 款约定的价格按国家新的政策相应调整。 第八条 计量和检测 . .. 天然气计量和检测状态 本合同中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 , 天然气计量的状态为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状态和标准立方米。 天然气计量和检测标准 天然气的计量和检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标准 , 包括但不限于 : GB/T186042020《用气体超声流量计检测天然气流量》 � GB/T136102020《天然气的组分分析气相色谱法》 � GB/T110621998《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伯指数计算方法》 GB/T172831998《天然气水露点测定冷却镜面凝析湿度计法》 � GB/T136091999《天然气取样导则》 � GB/T186032020《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 8. 3 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的标准 用于本合同项下天然气计量和检测的设备、设施 , 均应符合附录 C规定的标准。 8. 4 检测 本合同项下的计量和检测包括进气点的计量和检测和下气点的计量和检测。 8. 4. 1 进气点检测 8. 4. 1. 1 托运方应当在进气点附近对交付承运方的天然气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在线的测量、抽样、检测和分析。 承运方也可在交付点附近设置计量和在线检测装置。 进气点的计量和检测以托运方计量和检测的结果为准。 . .. 8. 4. 1. 2 进气点的计量和检测结果作为托运方交付天然气、承运方输送天然气的数量和质量的依据。 8. 4. 2 下气点检测 8. 4. 2. 1 承运方应当在下气点附近对所承运的、由托运方提取的天然气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在线的测量、抽样、检测和分析。 托运方也可在下气点附近设置计量和在线检测装置。 下气点的计量和检测以承运方计量和检测的结果为准。 8. 4. 2. 1 下气点的计量和检测结果作为承运方交付天然气、托运方提取天然气的数量和质量的依据。 8. 5 监管 进气点和下气点的天然气在线计量和检测装置在第一次运行前 , 应当由国家计量 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检 , 并出具符合检定标准的有效证书 , 证明其适用于附录 B所规定的天然气的计量和检测。 上述合格证书托运方和承运方应当相互提供给对方。 8. 6 天然气计量、检测设施的定期标定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双方约定 , 合同期内对进气点和下气点的计量、检测器具进行定期标定。 8. 6. 1 定期标定每 [ ]年 ( 月 ) 进行 次 � 8. 6. 2 定期标定由托运方、承运方委托具有国家授权和相应资质的 国家原油大流量检定站进行。 8. 6. 3 进气点定期标定由托运方组织 , 费用由托运方承担 , 承运方代表出席标定的费用由承运方自行承担 ; 下气点定期标定由承运方组织 , 费. .. 用由承运方承担 , 托运方出席标定的费用由托运方自行承担。 8. 6. 4 定期标定时 , 组织方应当书面通知合同对方标定的具体日期、对方应派代表出 席。 合同对方代表是否出席标定不影响标定的进行和标定的效力。 8. 6. 5 进气点和下气点计量、检测装置定期标定的组织方应当向合同对方提供每次定期标定的原始测试资料和标定证书、报告等文件。 定期标定之外计量异议的处理 定期标定的时间之外 , 若承运方、托运方对进气点、下气点的天然气计量、检测值有异议 , 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 经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 , 异议方可向国家授权的 原油大流量检定站或国家授权的其它原油大流量检定站申请对天然气交接计量、检测器具进行检定。 若进气点检定结果不 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 , 检定费用由托运方承担 ; 若下气点检定结果不 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 , 检定费用由承运方承担。 若检定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检定费用由提出检测的一方承担。 上述异议和检定不应影响合同的履行。 计量存在误差的处理 8. 8. 1 进气点、下气点的定期标定、合同一方对进气点、下气点天然气计量、检测值有异议并按 款进行检测后 , 如计量、检测器具存在测量误差 , 则应调整计量器具达到计量仪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 2 进气点、下气点的定期标定、合同一方对天然气计量、检测值有异议并按 , 如计量器具的测量误差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天然气贸易计量用流量计精度以外 , 则在此误差计量基础上的任何支. .. 付应在确知或商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更正。 如该误差发生的时间范围不能确定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 则该更正从最后一次校准日后所经历时间的一半时 点算起。 更正在双方确定更正数值后的 [ ]日内履行。 8. 8. 3 定期标定检测和合同一方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并按 款的约定进行检测后 , 如计量器具的测量误差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天然气贸易计量用流量计精度以内 , 则在此误差计量基础上的计量值视为准确值 , 在此基础上的任何支付不再更正。 计量交接 本合同项下的计量交接本合同附件《天然气计量交接协议》的约定。 不得拒付运费 在计量争议未解决前 , 天然气计量按承运方的计量数据 , 托运方不得拒付运费。 待争议解决后 , 双方再进行调整。 天然气交付点 计量、检测器具的管理 进气点天然气计量、检测装置由托运方负责管理和维护 � 下气点天然气计量、检测装置由承运方负责管理和维护。 记录保留和查询 托运方、承运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 保存在进气点、下气点进行的全部天然气计量、检测的文件、记录。 该等文件、记录应包含关于天然气组分的信息。 合同一方还应允许对方在有关文件和 /或记录作出之日后的 [ ]个月内合理询问和查阅该等文件和记录。 第九条 差额气量 . .. 9. 1 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每日交付和提取天然气的输送计 划范围 , 允许正负百分之 [177。 %]的波动。 9. 2 双方约定以结算期为单位对托运方在进气点交付的天然气量 ( 承运方在进气点接收的天然气量 ) 与托运方在下气点接收的天然气 ( 承运方在下气点交付的天然气量 ) 进行比较 , 其差额构成差额气量。 差额气量分为正差额气量和负差额气量。 托运方提取天然气量少于交付天然气量时为正差额气量。 托运方提取天然气量大于交付天然气量时为负差额气量。 出现正差额气量时 , 承运方应在下一个结算期向托运方补足该气量。 9. 4 出现负差额气量时 , 托运方应在下一 个结算期向承运方补足该气量。 第十条 结算和付款 10. 1 结算和付款办法 10. 1. 1 本合同约定 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每月的 号、 号为结算截止日。 10. 1. 2 托运方每次先预付一个结算期 , 即 天的管输费 , 预付金额 万元 ( 大写 : 人民币 元 )。 10. 1. 3 承运方在一个结算期结束的 [ ]日以前 , 以书面方式通知托运方预付下期管输费 , 托运方应在上一个结算期结束之日前预付下期管输费 ( 原预付 款有节余的应补齐一个结算期管输费 )。 10. 2 结算依据 双方约定以天然气下气点计量值为天然气管输费结算依据。 . .. 10. 3 发票的出具 承运方在一个结算期结束后的 [ ]日内向托运方出具上期的天然气管输费发票。 10. 4 天然气管输费付款方式 ; 在每一个结算期完结之日前 , 托运方应通过 方式向本合同签订的承运方开户银行及账号预付下期管输费。 10. 5 未预付管输费的后果 若在上一个结算期结束之日 , 承运方未收到托运方预付的下期管输费 , 承运方从托运方预付管输费用完 ( 如有 ) 之时起 书面通知托运方停止输送天然气 ; 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 由托运方自行承担。 10. 6�首期天然气管输费预付款的付款时间 合同签订生效后 , 托运方 年管输费首期预付款应在 [ ]年 [ ]月 [ ]日前汇到承运方账户。 10. 7 税 双方应各自承担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的与本合同项下天然气输送相关的一切税费和其它款项。 10. 8 不得抵销 除非本合同明确允许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 否则 , 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销、扣除或减少其在本合同项下对另一方的任何应付价款。 第十一 条 检修与配合 11. 1 配合 . .. 对天然气输送及供用设施的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 , 托运方、承运方应予配合 ; 对因计划或临时检修期间的天然气输送情况的变化或波动应尽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11. 2 同步计划检修 根据托运方、承运方天然气输送、用气设施的计划检修衔接表的安排 ,在一方计划检修期间 , 另一方应按计划检修安排同步检修。 托运方每年进行两次计划内维护 , 一次在合同年度的 月份至 月份期间 ; 一次在 月份至 月份期间。 每次该等计划内维护应不超过 [ ]日。 承运方每年进行两次计划内维 护 , 一次在合同年度的 月份至 月份期间 ; 一次在合同年度的 月份至 月份期间。 每次该等计划内维护应不超过 [ ]日。 具体检修时间按 年度同步检修计划衔接表安排如下 :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此期间按日平均 104m3输送天然气 ;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此期间按日平均 104m3输送天然气。 在一方计划检修期间 , 若对方不同意按计划配合检修的 , 对因此产生的影响和后果 , 检修方不承担责任。 11. 3 临时检修 一方因供用气设备、管线出现安全隐患、改造、碰管等需要临时停气检修的 , 应在事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另一方 , 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 另. .. 一方在此期间应给予配合协助 , 由此对托运方、承运方带来的影响 ,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 4 通知 在本合同供气期内 , 承运方输气设施例行检修或托运方下游用户用气设施例行的大规模检修 ( 指城区改造居民不能用气 ), 凡任一方的停止供应、使用天然气 �均须在该停止供应、 使用期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承运方或托运方设施、管线如出现作为理智谨慎作业者所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突发故障 , 应当即时通知对方 , 以便采取自保措施。 第十二条 不合格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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