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第 75 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并及时向有 关方面报告。 第 76 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 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 77 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 78 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迅速通知相关岗位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五节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 79 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 位,都属于生产要害岗位。 第 80 条 要害岗位应由保卫(防火)、安全和生产技术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经理)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 81 条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技术素质,并由企业劳资、保卫、安全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 82 条 编制要害岗位毒物周知卡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演习,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 83 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要害岗位管理制度。 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 84 条 要害岗位 施工、检修时必须编制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到保卫、安全部门备案。 施工、检修现场要设监护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认真做好详细记录。 第 85 条 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内,禁止使用手机、 BP 机,禁止摄相拍照。 第五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 86 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 87 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第 88 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50%以下。 第 89 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 90 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 ,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 91 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第 92 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 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 93 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第 94 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 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 95 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 96 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 米以上。 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 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 97 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 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 “固定动火区 ”。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 98 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少于 30 米。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通道要畅通。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 99 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 “用火证 ”,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 第 100 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防火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 101 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 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 ”。 第 102 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场所 (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 103 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 ”。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 第 104 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 ”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 “动火安全作业证 ”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 “动火安全作业证 ”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 “动火安全作业证 ”,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 “动火安全作 业证 ”上签字。 第 105 条 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 24 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 120 小时。 第 106 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 ”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 107 条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第 108 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 109 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 110 条 五级风以上 (含五级风 )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 111 条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 112 条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第 113 条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 114 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安全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 “动火安全作业证 ”,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 “动火安全作业证 ”,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 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 “动火安全作业证 ”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 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 “动火安全作业证 ”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 “动火安全作业证 ”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 “动火安全作业证 ”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 115 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特殊危险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第 116 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 30 分钟,如超过此 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时间超过30 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 117 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 10%时,其浓度应小于 1%(体积比,以下同);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 4%时,其浓度应小于 %;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 4%时,其浓度应小于 %。 若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第 118 条 动火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 119 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 “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 ”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 第 120 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 第 121 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 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第 122 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 123 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能提 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 124 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 ,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转。 第 125 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 “三定 ”(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 126 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室报警, 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 127 条 企业必须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 128 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区、罐区。 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化工企业管理规定
相关推荐
理,业务上直接接受公司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 项目经理部与公司内部各市场为供需关系,内部市场按照项目经理部的人、财、物需求计划,提供资源保障。 项目经理部与公司其它单独核算单位,围绕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关系,均为总分包关系,通过总分包合同履行职责。 项目经理部外部关系的协调和处理 项目经理部与业主:项目经理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直接与业主建立工作与业务关系,参加公司与业主经济合 同的洽谈和签订
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床日平均费用、门诊处方人均费用,与上年度的比较。 (三)经济运行状态 考核内容: 1、药品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药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与上年度的比较。 2、单价在2020元以上的一次性耗材收入占医疗收入的百分比。 3、医疗服务收入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及与上年度的比较。 4、百元业务收入的业务支出、每职工平均业务收入、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比例。 5
自公务员之家,查看正文请使用公务员之家站内搜索查看正文。 第五篇 :大学班主任工作总结 见习期刚满的我,回顾这一年的工作,除了代理团委书记一职外,另外很重要的一部分工作就是担任班主任。 我当任的是 2020 级英教及 2020 级 010 0104 班的班主任。 以下我分别将两个专业的班级工作进行总结。 2020级英教专业两个班情况比较好。 他们已经基本适应大学生活,两个班班委工作认真负责
案: 判题: ╳ ) 2心理学是一门主要研究人的心理作用和心理过程的科学。 (正确答案: n 提交答案: 判题: ╳ ) 2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覆盖物业管理的所有环节,与其他软件相配合实现物业管理的办公自动化。 (正确答案: y 提交答案: 判题: ╳ ) 2应用文书写作行款格式中 的署名,一般放在文章的大标题之下,居右。 (正确答案: n 提交答案: 判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