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 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 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 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 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 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 董事会的决议; (三 ) 变更股东、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 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 30 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 )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 董 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 董事会的决议; (三 )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 )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 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 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登记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 ) 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 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 ) 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 ) 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的单位。 (四 ) 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 ) 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公告 、年检和证照管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发布。 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型、注册资金或者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 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第五十五条 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戳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交回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 第五十六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扬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执照复印件的,应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并在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第五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 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年检报告表式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五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 ) 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 〉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 ) 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 ) 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四 ) 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 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作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 )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 ?卟怀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 )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 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 )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 ) 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 ) 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 2020 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2020元以下的罚款。 (八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 )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 ) 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 )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第六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 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 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六十九条 港、澳、台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参照本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上文已完。 下文为附加公文范文,如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全县 2020 年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报告 年初以来,全县 上下紧紧围绕 “稳中求进、提质增效 ”的总基调,按照中央和省、市的 “四个着力 ”全链条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突破口,统筹做好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主要经济指标处于合理区间,工业运行总体平稳,消费市场稳定增长,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质量效益不断提升,经济发展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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