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速递网络管理章程-中通速递内部办公系统内容摘要:

第 八条 网 点 加盟条件 第一款 具备 合法有效经营速递或者快递业务 的 营业执照。 第二款 有适合业务需要与 公司 发展的从业人员 ,包括管理人员、业务员、 客服人 员等。 第三款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与快件存放、中转仓库等。 第四款 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扫描巴枪、电子称等。 第五款 有足够的交通工具承担快件的收取、派送和中转。 第六款 能够妥善协调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保证快件(不论是自 取件还是派件)在所加盟区域内安全中转与送达。 第七款 具备“ 备 案”条件,符合 《 快递服务 》 邮政行业标准达标基本条件。 第 八 款 根据加盟区域大小及业务发展状况,缴纳适当的网络加盟费、中通品牌使用费及业务保证金,并有适当的流动 资金开展业务。 具体费用及保证金收取的标准由营运中心核定,报 网络首席执行官 批准。 第 九 款 具有先进的快递经营理念与管理,保证统一经营中通业务,不参与其它快递网络经营。 第 十 款 保证接受中通网络营运管理中心管理至上原则,严格按照《中通速递网络管理章程》、《中通速递标准化操作流 程》及营运中心颁布的其它规章制度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一款 加盟收费标准 片区 名称 风险金(押金) 网建费 品牌使用费 外围区域 发达省会 7万 2 万 35万 欠发达省会 5万 1 万 23万 地级市 2万 万 1万 江浙沪皖区域 地级市 2万 万 1万 县级 万 万 第十二款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第九 条 网络加盟程序 第一款 申请: 凡符合 加盟条件 的快递公司、企业或者个人,有资金投入且又具有快递经营信 心的,均可书面向中通 营运中心 提出加盟中通网络 的申请。 第二 款 审核: 营运中心 在审核后将根据拟经营地区派人 实地考察申请人的资质与条件,如符合,由拟经营地区所在中通 区域 经理初步拟定经营方案细则和派送区域,达成共识报 营运中心 审批。 中通速递手册 10 第三款 签约: 营运中心 代表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同加盟人签订《网络加盟 合同 书》及其补充条款,加盖中通速递 网络营运管理中心 印章,加盟人即成为中通网络成员,受《网络加盟 合 同 书》及其补充条款约束,按照中通速递 营运中心 要求统一经营 速递业务。 第十条 网络加盟 合同 书 中通 速递 网络加盟 合同 书由 营运中心 根据中通网络特点统一制定, 系格式合同。 签约时另有约定条款的,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网络加盟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并由 营运中心办公室 备 案。 第 十一 条 加盟合同履行 网络加盟合同作为网络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 营运中心 与加盟人签订并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不得擅自变更。 如果因网络发展确需变更履行方法或事项的,须报 营运中心 审核批准,并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者履 行行为违反合同规定的,除按照本章程及加盟合同中的处罚条款处理以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中通速递网络管理 章程 》(包括《上海 区域 网络管理 条例 》和《外围 区域 网络管理 条例 》等)处理;快件中转流程及问题处理按照《 标准化操作流程 》处理。 《中通速递网络管理 章程 》和《 标准化操作流程 》由 营运中心 根据需要制定和颁布实施。 第 十二 条 加盟网点管理 加盟 网点 由 营运中心 统一管理, 营运中心 为网络稳定与发展所颁布的任何文件 , 自在网络上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各 网点 必须严格遵守与执行。 各 网点 所属承包区 和二、三级网点及中转分 拨中心由与 营运 中心 签约的各 网点 自行管理,其所有行为的法律责任均由各 网点 承担,在网络上的业务也应当通过各 网点 申报 营运中心 处理, 营运中心 原则上不直接 介入 管理。 但是,如果 网点 所属承包区 和二、三级网点 及 中转 分拨中心的行为,违反中通网络管理 条例 且情节 严重, 营运中心 有权直接作出处理或者责令其有管辖权的 网点 作出处理。 对于责令处理的,相关 网点 还应当向 营运中心 汇报处理结果,并提供相关证据供 营运中心 调查核实。 经查相关 网点 未按照 营运中心 要求妥善处理的,营运中心 可以对该 网点 作出处罚,直到取消其网络成员资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 十三 条 网络成 员资格 的年限与审验办法 网络成员资格实行年度审核检验制度, 营运中心 在每年 34月份对所有网络成员( 网点 )的上一年度经营状况( 10 分)、投资力度( 10 分)、维护中通品牌信誉度( 10 分)、遵守网络管理章程程度( 20分)、费用结算及缴纳( 20 分)、与 营运中心 管理配合程度( 10分)、与其它网络成员配合程度( 10分)及被投诉率( 10 分)进行审核检验评分,对审核检验结果分别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款 年度得分在 80 分以上的,给予年检通过。 第二款 年度得分在 60 分以上 80 分以下的,给予年检通过。 但是, 营运中心 得向其提出加 强管理方案,加盟 网点 逐月汇报方案执行结果。 第三款 年度得分在 40 分以上 60 分以下的,暂缓年检通过,由 营运中心 发出限期整顿通知,整顿方法、期限及是否停业由 营运中心 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款 年度得分在 40 分以下的,不给予年检通过,由 营运中心 责令限期转让。 但是,对于有严重损害中通名誉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营运中心 有权无条件收回中通品牌经营权,取消其网络成员资格。 第五款 评分计算方法 : 前款中的“年度得分”是指经中通总部各部门评定后的平均值。 中通速递手册 11 第六款 年检费 : 营运中心 按照网络发展需要可以收取一定额度的年检费。 费用标准由 营运中心 在年检前根据 网点 所在城市大小、经济水平及业务状况统一 确定,报 总裁 批准。 第十 四 条 网络成员资格取消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成员,在任何时候,不论年度审核检验是否通过, 营运中心 均有权无条件收回中通品牌经营权,对其作出取消网络成员资格决定,并没收其所有 风险金(押金)。 造成其它损害的,另行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款 没有合法的快递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过期又不积极补办的。 第二款 在营运中心规定的时限内, 不具备“备案”条件 和 没有通过 《 快递服务 》 邮政行业标准达标 的。 第三款 违 反法律法规经营,有泄露中通网络商业秘密和损害中通品牌形象的行为发生的。 第四款 不服从 营运中心 统一管理,情节严重的。 第五款 对其它网络成员发出的快件极不负责任,致使其它网络成员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服务态度十分恶劣,经常被客户及 各 网点 投诉的。 第六 款 长期拖欠物料 款、到付款、走件费(含快件运费、班车费、商标使用费及中转费等) 经相关部门催交后仍然拒不 按 时缴纳的。 第七 款 多次拒绝参加网络管理会议,屡教不改的。 第八 款 恶意“扣件”,或者采取此手段要挟总部解决问题的。 第九 款 自行印制 中通速 递 详情单( 面单 ) 、快件包装袋及总部统一印制的其它快件包装物料的。 第十 款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遗失赔偿款或者偷逃缴纳网络上规定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 款 恶意偷拿快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二 款 代理其它网络从事快递业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第十 三 款 有其它违反网络管理行为或者损害中通品牌形象行为发生,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 款 申请暂停后自批准暂停之日起 15 日内仍不具备开通条件无法开通的。 第十五 款 网络成员资格取消程序 : 取消网络成员资格由 营运中心 审核后 报 首席执行官 批 准。 第十六 款 解除期(参照合同)。 第十 五 条 加盟合同解除 营运中心 和网络成员任何一方都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一款 合同解除的 解约过渡期限为 三个月。 在解约过渡期内,网络成员仍得配合有关快件查询,退还所有中通物料、快件及快件签收单,做好对帐、清帐工作;解约过渡期满,网络成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和有损于中通品牌形象行为,并且配合 营运中心 履行完上述义务的, 营运中心 一周内返还 风险金(押金) ;网络成员未尽解约随附义务的, 营运中心 则有权决定没 收 风险金(押金)。 第二款 网络加 盟费及品牌使用费 : 解除加盟合同不退还网建费 及中通品牌使用费。 但是,如果网络成员没有严重违规行为,且解除加盟合同是由于 营运中心 提出的,根据实际加盟时间的长短与合同签订的加盟经营期限,酌情按照比例退还。 中通速递手册 12 第四 章 网络管理 第十六 条 网络管理 原则 所有中通人(包括总部工作人员、各分拨中心、各营运线路司机和押车员、网络成员及其 各 网点 、承包区)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按照 营运中心 统一的指挥、调度、经营与管理,维护中通品牌形象,规范经营中通速递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有损于中通速递名誉的行为。 第十七 条 权益保护 除国家职能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管理权限外,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中通业务,不得做出有损于中通品牌的行为,不得利用中通品牌及业务谋取非法利益。 一经发现, 营运中心 将及时采取一切可能使用的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八 条 中通品牌 中通品牌实行授权性有偿使用制度,由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授权中通 营运中心 统一管理。 网络成员按照 营运中心 签发的《中通网络品牌使用授权书》有偿使用和维护。 第十九 条 业务指导与培训 中通公司有计划地 根 据业务发展规模建立相应的业务指导与 培训机构。 营运中心 ,特别是各 区域 经理 ,有义务针对网络 成员的业务发展,对网络成员的业务予以指导与培训。 指导与培训的内容包括软件使用、快件操作、客户维护、网络事务处理及经营理念等。 各网络成员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需要培训的内容并派遣人员到总部接受培训与学习, 营运中心 根据网络成员的申请报告统一安排。 第二十 条 网络成员 基本信息资料 第一 款 基本信息资料 审 批: 网络成员应当将合法有效的可以经营速递业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 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网络营运线路上的司机及押车员)的身份证 复印件、公司住所、仓库地址 、车辆(包括牌照编号、种类、数量、吨位)、联系电话(包括负责人电话、快件查询电话、财务电话、网络车司机及押车员电话,省级网络成员还包括遗失件、延误件、问题件、到付结算等专门电话)、传真、与 下属 网点 协议(包括与 下属 网点 、承包区之间的协议 )等基本信息资料 经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 营运中心 备案, 营运中心 将网络成员负责人、话务员及职能部门的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向全网公布。 第二款 基本信息资料 变更 : 网络成员 基本信息资料 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 因业务关系确需要变更的,须于三日前书面或者传真至 营运中心 ,由 营运中心 核实 批准后 在全网 络内重新公布。 其中,凡要求更换负责人的,须提前 15 天书面报告 营运中心 , 营运中心 对拟更换的负责人的资质及经营能力进行考核决定是否批准。 批准更换的,前后负责人还要拟定书面债权债务协议报 营运中心 备案, 营运中心 同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 条 派送区域 第一款 派送区域审批: 中通网络对各城市力求全境派送,对有特殊情况暂不能派送到的个别区域,实行 营运中心 批准制度。 任何网络成员不得擅自缩小派送区域,如擅自缩小的,由 营运中心责令改正,并且还应当承担因此给相关网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通速递手册 13 第二款 派送区域公告 : 网络 成员在签订合同时,须呈报详细派送区域及不派送区域, 营运中心 经审核后向全网络公布。 经公告后的派送区域范围原则上只能扩 大 不能缩小,每变动一次公告一次,擅自缩小派送范围的,由 营运中心 依照《中通网络管理 章程 》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 条 快件安全 各网络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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