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内容摘要:
⑶、抵押合同; ⑷、主债权合同; ⑸、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⑹、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⑺、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登记 更正登记: 《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的身份证 明; ⑶、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异议登记: 《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六)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⑶、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⑷、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⑸、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⑹、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 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7 ⑴、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⑵、 房屋坐落变更的; ⑶、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⑷、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⑸、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 登记申请书; ⑵、 申 请人的身份证明; ⑶、 房屋所有权证书; ⑷、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⑸、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⑹、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抵押权登记: 《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 请人的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书; ⑷、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⑸、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⑹、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六) 非行政许可的具体权限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 168 号)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七) 非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流程图(详见附件)。 (八) 非行政许可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规定,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18 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⑴、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30 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60 个工作日; ⑵、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10 个工作日; ⑶、预告登记、更正登记, 10 个工作日; ⑷、异议登记, 1 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15 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30 个工作日;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 5 个工作日;更正登记:当场办结(根据“河政发〔 2020〕 51号”文件要求)。 (九) 非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 房屋登记费: ( 收费依据: 桂价费字〔 2020〕 144 号、发改价格〔 2020〕924 号 ;因坐落街道、门牌、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房屋变更登记减半收取 ) 住房登记 80 元 ∕件 非住房房屋登记 550 元 ∕件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收 费依据:〔 1992〕费字 179 号、桂价费字〔 1993〕 066 号、桂价费字〔 1996〕 466 号、河编〔 2020〕 24 号、桂财综〔 2020〕54 号): 私房 50m2以内: 60 元 ∕次(超出 50m2的每超 1m2加收 元) 单位房 400m2以上: 150 元 ∕次(超出 400m2 的每超 1m2加收 元) 白蚁防治费: (收费依据:桂价费〔 2020〕 437 号) 10 层以下(含 10 层、地下室): 元 ∕平方米; 11 层以上(含 11 层): 元 ∕平方米; 房地产权属档案查询服务费 (收费依据 :桂价费〔 2020〕 293 号、河价费〔 2020〕 100 号) : 需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 45 元 ∕档次; 单位 50 元 ∕档次; 不需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 35 元 ∕档次;单位 45 元 ∕档次; 存量房交易房屋产权证书晒图(配图)资料费 (收费依据:桂价费〔 2020〕 294 号) : 30 元。 (十) 非行政许可定期检验 不定期 19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一)非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非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对象 河池市市本级行政辖区内 应当 办理 房屋租赁合同 备案的 单位和个人。 (三)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非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非行政许可条件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⑴、 属于违法建筑的; ⑵、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⑶、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⑷、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 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⑵、 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⑶、 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⑷、 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⑸、 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⑹、 租赁期限; 20 ⑺、 房屋维修责任; ⑻、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⑼、 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⑽、 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 房屋租赁合同; ⑵、 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 明; ⑶、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⑷、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七)非行政许可的具体权限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八)非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流程图(详见附件)。 (九)非行政许可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承诺办结时限: 3 个工作日。 (十)非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 (证书工本费) (十一)非行政许可定期检验 无限制。 21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操作规范 (一)非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二)非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对象 河池市市本级行政辖区 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 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62 号) 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四)非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非行政许可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 无 房户。 家庭成员均具有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包括六圩镇、东江镇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河池市金城江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的,或者在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连续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着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者已作为其它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违法生育的家庭须按照人口和 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完毕,落实节育措施,方可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通过社区、街道办、或乡、镇,区两级计生部门以及单位、社区和街道办、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初审合格的《河池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2 (附:示范文本) 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2)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3)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 4)居住地社 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 5)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薄,以及婚姻状况、婚育、节育状况证明;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属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非行政许可的具体权限 《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觉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 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在申请家庭居住地社区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5 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为审查合格,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辖的城区民政部门。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进行审核,时间视规模而定。 材料 齐全,符合保障条件的向全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为审核合格,予以登记。一、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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