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最权威解析内容摘要:

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企业在没有依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之前,能否强行另行安排职工的工作岗位。 企业应否负违约责任。 如企业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职工可否要求企业执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总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到,企业要变更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2)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 因此。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若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 如因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应负违约责任。 如果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则仍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 企业分立合并后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吗。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 企业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应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享有或承担。 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 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若这一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可依法向劳动者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等,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能否要求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劳动者是否能够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同时还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原劳动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且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因具备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提出变更原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并且在原合同到期届满之时也不同意续签的,双方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变更原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续签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最易产生的纠纷之调岗调薪调岗调薪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最常见也是最易产生纠纷的内容之一,它一方面涉及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一方面又涉及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如何平衡二者关系,目前各地执法不尽明确、统一,由于执法不尽明确、统一,加之法律意识的淡薄,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其实这是一种对法律认识的误区。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于是很多企业便当然认为企业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因为所谓的生产经营要并非一个非常严格且易于界定的概念,企业可以灵活运用之。 而员工则认为调岗调薪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企业无权单方决定。 企业与员工观点上的分歧导致了实践大量调岗调薪争议的发生,目前司法裁判机关对此的态度是:首先,承认和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调岗调薪;其次,承认和保护的同时,也要防止此权利的滥用,比如滥用此权利以打击报复等;最后,为防止此权利的滥用,企业应对其调岗调薪行为举证说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由此看出,企业固然有权对员工调岗调薪,但这种权利却不是任意无限制的,企业仍应谨慎为之。 年终劳动合同变更高峰期需警惕年终是劳动合同终结、续签高峰期,关于劳动合同的顺延,有的劳动者包括一些用人单位也存在一定误区,而弄清劳动合同的约定与法定延续,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不该小视。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规定的任务已完成,或是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而宣告劳动关系终结。 续延劳动合同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保持原来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使原签订的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限期限的行为。 起止日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除了法定情形之外,劳动合同一旦到期,双方应就是否续签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即应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是不能自然延续的,可有些劳动合同因为发生了特定的情况,无需当事人协商,无需续订,合同就应自然延续到特定的情况消失,这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延续。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约定延续事例:张某是一水泥厂的工人,三年前从农村经人介绍来某镇该厂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厂方需要,自动延续三年。 该厂工作环境差,工资待遇低。 前不久合同到期,张要求提高工资不果,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辞职。 张辞职后要求厂方对合同到期后的这段工作期间,给予双倍工资。 厂方以有合同延续约定予以拒绝。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44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合同期满,厂方需要,自动延续三年”的条款有损劳动者权益,剥夺劳动者的协商权。 应为无效。 以《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张某要求厂方对合同到期后的这段工作期间给予双倍工资,法律应当支持。 案例二:劳动合同的法定延续事例:刘某在某学校作安保已经三年多,最近他与保安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平时就便秘的他突然腹部阵发性绞痛,呕吐、体温升高、呼吸急促,被医院诊断为肠梗堵。 手术住院期间,合同到期,派遣公司给他送来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 齐某是某酒店的已婚青年,二年前与酒店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即将到期前齐某已怀孕三个多月。 合同到期酒店以没经批准怀孕不受保护,向她发了终止合同的通知。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工会法》第18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另外,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关于法定自动顺延的规定,见于上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等规定之中,当法定顺延情形出现时,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N+1”规则不能成为企业随便解约借口“N+1”规则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离职补偿金的简单概括,《劳动合同法》中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劳动者每工作一年(包括超过6个月不满12个月)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加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两部分,提前通知也可用一个月的工资来代替,“N”等于工作年限,“1”就是替代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赔偿金,这就是现在很多公司常用的“N+1”计算法则。 但是有的企业给员工灌输了错误的概念,即按“N+1”进行补偿,就可以合法合理地提前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只有符合以上三种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采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诸如非工伤医疗期内、孕期哺乳期、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多种情况,都不适用“N+1”规则,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国有小企业改制后劳动合同的变更国有小企业改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从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小企业改制后,企业与职工可以协商变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关内容。 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内容可以变更;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 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和改制后的工作时间,视作同一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小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原单位也可以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的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改制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请长假、下岗等长期不上班人员与原企业签订的《专项协议书》,重新进行协商。 上述人员愿意回改制企业上岗工作的,企业应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不愿回改制企业上岗工作的,双方如就上岗问题协商不一致,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变更年限的相关法规合同签订后,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④重大误解。 对合同性质的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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