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比较表格版内容摘要: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 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同的情形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1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 二十人以上 或者裁减 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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